关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若干思考

一、检察机关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意义

(一)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重新犯罪;二是一般预防: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只是对犯罪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将罪犯教育改造成新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就在于促使监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改造,以促进和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主义国家和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监外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促使监外服刑罪犯依法受到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只有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力度,才能适应当前法治建设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对监外执行法律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犯罪失误行为加以制裁和纠正,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监管场所干警的自身腐败问题;二是加强监管工作,促进罪犯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发生,对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稳

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对惩治司法腐败和巩固打击犯罪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职能,一方面对于监管干警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利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向罪犯及其家属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另外由于一些罪犯在执行环节流入社会形成“前门进,后门出”的怪现象,有的虽被执行了刑罚,但没有悔改诚意,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是导致人民群众不满的原因之一,所以加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防止罪犯通过非法渠道逃避法律制裁,对巩固打击犯罪的成果意义将是重大的。

二、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途径,执法监督显的软弱无力。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和力度,存在不敢监督的问题;有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后,却不注意纠正效果,致使监外执行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监管部门对监外执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威胁。

(二)刑诉法215条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刑诉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见刑诉法强调了事后监督的原则,事后监督的不足在于违法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纠正的难度大、时间长,而且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民事、行政诉讼问题的发生。如审查后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在批准机关重新核查或纠正期间,罪犯出现死亡,势必会引起不必要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出纠正,但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过后,检察机关发现决定不当时是否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呢?对于这一点,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对确属错误的决定,应当及时按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三)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机关在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有的监管干警为谋私利或私情弄虚作假,造假证明、假材料,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在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的情况较为突出,与医院的医生、罪犯家属合谋,伪造罪犯病历,有的采取冒名顶替办法来检查身体、有的私自更改诊断结论;三是有的罪犯被决定保外就医,没按规定确定保外就医时间,无限期保下去;有的在保外就医期满病情未愈,应续保而未办理续保手续;有的保外就医期满,应收监执行的,未按规定收监执行;有的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继续危害社会。

三、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领导,把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真正纳入正规化管理轨道。党委、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到与社会治安状况好转息息相关的位置,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使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审判机关应当把判决书、裁定书及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基层执行机关、检察机关以防监管脱节;基层执行机关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罪犯有关法律文书后,落实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建立档案,订立帮教协议,定期考察,了解罪犯的思想状况,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并为其造就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二)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加强监督力度。主要抓好如下检察工作:一是监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无完备的手续;二是检察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是否及时收监或及时解除;三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对于监管干警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象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实行法律监督的实质是对其形式及内容的监督,即对程序及实体的监督。

1、对保外就医的程序监督。是指监所检察部门对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监督,主要审查: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保外就医的手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对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书面建议批准机关进行核查并撤销决定;对已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定期复查工作,发现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及时建议执行机关予以收监;对在保外就医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司法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保证此项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2、对保外就医的实体监督。主要是通过检察技术监督保证保外就医工作的准确,包括以下内容: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对已保外就医的罪犯定期复检,看其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消失。

(四)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上,立足主动做到“三个同步”:第一,事前同步监督。驻所检察人员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第二,事中同步监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第三,事后同步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

万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