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羁押的审查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构建

韩新华

刑事羁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手段。羁押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及再次危害社会,在羁押的理由和必要性不复存在时,应当解除羁押。在审查起诉环节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职能相适应的。

一、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三点。

一是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悟。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二、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初步构想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必须从办案工作需要出发,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制定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

1.适用对象严格化。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审查对象应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绝对排除累犯、惯犯以及其他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携凶器伤人等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工作程序规范化。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与此同时可以与原审查逮捕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②机制审查。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送分管领导从严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确有必要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公诉部门及时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通知原审查逮捕部门。

3.监督制约透明化。在实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顾虑,主要是:①缺乏外部监督。批准逮捕的机关与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同属于检察机关,没有其他机关对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和约束;②有可能引起误解。同一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有可能引起某些人的误解,认为检察人员偏袒照顾犯罪嫌疑人,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监督管理网络,确保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监督透明化。一方面,本院监察室、检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启动审查机制的同时,要与原审查逮捕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同时通知原审查逮捕部门。

三、工作开展需注重四个结合,理性、平和执法

在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过程中,应注意将继续羁押审查机制与已有的工作机制相结合,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整合社会资源,使审查机制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

1.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刑事和解相结合。办案中,要始终高度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权利,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双重满意作为检验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为此,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在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双方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解成功的,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考虑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判处的处理决定,化解矛盾。

如我院办理的张某交通肇事案,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没有给被害人家属应有的赔偿,我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认真释法明理,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悔罪,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周某的谅解。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启动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两项措施的结合应用,一方面使得被害人家属及时得到了赔偿,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教育,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办案中,坚持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息诉罢访促和谐的有效举措,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如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伤害于某后潜逃三年,被逮捕归案后依然不认罪。于某则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达三年拒不赔偿、应予严惩为由四处上访。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一方面注重释法明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张某认识错误,认罪服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另一方面,耐心说服被害人接受赔偿,消除恩怨。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启动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积怨,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司法和谐。

3.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如我院在办理李某伙同他人盗窃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校高三年级的学生,升学考试在即,李某却被羁押,李某家长心急如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该情况后,及时与学校、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李某面对前来提审的办案人员痛哭流涕,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万分,并对自己可能无法参加高考而懊悔不已。鉴于此,我们从教育、挽救出发,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当天便变更了对李某的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使李某顺利参加了高考,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学校、家长的一致好评。

4.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限时办案机制相结合。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贯彻快速办理的工作方针,自案件提请至作出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至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在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应当尽快诉讼至法院,不能因为进行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而拖延诉讼。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