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中的刑法保障

【摘要】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缝,原有犯罪的设置在新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框架内,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立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虚假出资行为非犯罪化;改抽逃出资罪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增设欺诈增资罪。
【关键词】公司犯罪;公司资本制度;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写作年份】2012年

【作者简介】
肖中华,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徐藩,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
[1]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折衷资本制,一人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则采取法定资本制度。
[2]郭富青:《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J]《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
[3]虽然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所具体侵犯的是股票的发行管理制度,但股票的发行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在设立时筹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公司已成立后增加公司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行为产生于公司资本的动态运行中,也属于公司资本制度。
[4]其实资本充实原则包涵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
[5]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J],《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6]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是从注册资本额本身来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是通过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数额保持一致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两者都是为了防止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过程中注册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维持已保有的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理念转变,必然会使得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倍受重视,特别是资本维持原则,作为资本三原则中形式资本与实质资本的唯一联结者,会成为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实现其功能的重要保障,在资本三原则中发挥核心作用。
[7]刘伟:《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
[8]也有学者对此存在争议,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保护的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然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造成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损害,不能因此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侵犯客体包括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9]同前注[5]。
[10]毛玲玲:《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制度的刑法规制》[J],《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
[11]当然,股东强行从公司攫取财产的行为和股东兼具公司董事或经理的情形,并不属于实施“抽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前者属于其他犯罪,比如挪用资金罪、盗窃罪,而不属于公司资本犯罪的范畴,并不属于抽逃行为;而后者之所以能实施“抽取”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公司董事或经理这一业务执行人的身份,而非其为股东。
[12]同前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