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腐败预防包括三项任务,分别是压缩公共权力、抑制腐败动机和消除腐败机会。其中消除腐败机会是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
2,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就是要集中专业人士,对各类腐败行为进行专项研究,找出这些腐败行为的制度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消除腐败机会方面,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利用预防研究的成果来对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改进,从而把其中存在的制度漏洞降低到最低限度。
3,为了提高腐败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并防止重复投入,有关部门应当打破地域和官民的界线,充分利用现有的一切研究资源,并加强对各地的预防研究工作的协调,而且上下级以及同级的预防机构之间也要合理分工。
4,要想充分发挥腐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就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预防措施制度化,使其不至于仅仅停留在基层试验的水平上。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大进步,就是明显加强了预防腐败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1998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犯罪、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从而力争把职务犯罪遏制到最低程度。中纪委领导在近年来的多次讲话中,也一再强调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而2000年7月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的正式成立,则表明预防已经同办案一样,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重点,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对于预防腐败的必要性,大家早已达成共识,不需赘述。然而,对于预防什么,以及怎样预防这些同等重要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然而,恰恰是这些问题,决定着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实际效果。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否取得成功,往往并不取决于投入资源的数量,而在于这项工程是否从一开始就拥有了一个正确的战略,因为战略决定着资源能否被有效地利用,并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
腐败预防工作也毫不例外。我国的预防工作能否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突破,并能象人们所期望的那样能够堵住腐败的源头,清除腐败的土壤,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我们是否拥有一个完善而明确的预防战略,二是我们在预防过程中是否已经充分利用了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三是我们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各地马上埋头搞预防,而是要从实际操作中暂时抽身出来,首先对预防什么、如何预防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再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从而制定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腐败预防战略。下面,笔者将围绕上述这两个核心问题,对我国的腐败预防工作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问题一:预防什么?
腐败预防的对象是什么?换句话说,我们究竟要预防什么?明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那么不但会使预防工作目标定位不准,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从而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对于预防这个概念,大家并不陌生。其实,无论是防火、防病还是预防腐败,其目标和任务都有相通之处,那就是要设法消除不良事件发生所依赖的必要条件。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即要预防某种疾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疾病的发病机理和传播途径,然后才能通过消除疾病发作和传播所依赖的某些必要条件,来实现患于未然。
预防腐败同样遵循这个规律。要想有效地防止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我们首先必须了解这些腐败行为究竟需要借助于哪些必要条件,然后才能通过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来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所以说,要想使腐败预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我们首先要对腐败行为的本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只有在解决了这个疑问之后,我们才能够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那么,腐败行为的本源究竟是什么呢?有些人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腐败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自私和贪婪心理所导致的。还有的人则把腐败行为归因于公职人员的思想堕落。不可否认,公职人员的自私、贪婪和思想堕落的确直接使其产生了强烈的腐败动机。但是,所有基于动机或思想的解释模式,都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究竟是如何转化成为实际的腐败行为的?
动机和行为之间通常有一段短的距离,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则更是如此。而且,由于腐败行为的违法或违规性质及其固有的难度,所以并非每个有腐败动机的公职人员,都能够完成从腐败动机到实际的腐败行为的转变。因此,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不仅是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十分核心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解答这个问题,那么就不但能够洞悉腐败行为最深层的发生机理,而且还能够对症下药,提出系统的预防对策。
那么,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有没有规律可循?大家对于腐败分子的一个普遍印象,就是他们大权在握而且胆大妄为,所以搞起腐败来易如反掌。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这些人身为公职人员,手中固然多多少少都掌握一定的权力,但是他们在运用权力的时候,仍然是受到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约束,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事。真正能够在局部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人,多为地区或部门的“一把手”,其绝对人数是相当有限的。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或违规性质,以及这些行为一旦败露可能会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也使得大多数腐败分子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
上述这些因素,决定了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上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必须等待有利的时机,同时还要借助某些机会,以使自己能够在不被外人发现的情况下顺利地完成腐败行为。笔者把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的过程中所借助的各种机会统称为腐败机会。下面就让我们按照腐败行为从策划到完成的先后顺序,对腐败行为所依赖的主要条件逐一展开分析,然后再重点研究腐败机会的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
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腐败行为也不例外。虽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腐败行为分别要借助于不同的条件,但总的来说有三个条件却是每一种腐败行为都需要的,那就是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三个因素分别进行简要的分析。
首先,之所以会有人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某些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和挪用公款,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具体负责这些资源的分配。在任何国度,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为了发挥这项职能,国家手中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通过有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某些物质形态的资源,如土地和专营物资,又包括某些非物质形态的资源,如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和公共工程承包权等。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也就更是包罗万象,除了上面谈到的各类资源以外,还包括农转非指标和银行贷款额度等。
正是由于这些资源本身是稀缺的,所以围绕这些资源的分配便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这进一步提高了这些资源的相对价值。例如,在国家收紧银根的时候,银行贷款就成为企业的救命口粮。这时候,掌握贷款审批权的各级银行官员,自然便成为众厂商竞相行贿的对象。而且,这些人的腐败资本并不局限于他们控制贷款的发放这件事,而且还在于他们能以远低于市价水平(大体上相当于典当行开出的利率)的价格提供贷款。也就是说,银根紧缩使得银行审贷官员同时拥有了两种腐败资本。
国家控制的各类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以及围绕这些资源而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所以必然会有人不惜通过包括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这些资源。因此,在一对一的腐败交易中,需求这一方永远存在。
腐败交易的供给方,即公职人员这一方,同样深知自己掌握的稀缺资源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的时候,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这时候,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
为了加深大家对腐败机会这一概念的理解,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三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出在处罚尺度的设定上。由于《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当罚款两千,什么情况下罚款一万,什么情况下才应当取上下限之间的某个值,所以对于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究竟如何处罚,便由税务人员自行掌握。
税务人员的这种决策自由,直接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一方面,两千与一万之间的巨大差别,足以使某些违法者不惜通过行贿来减少个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从税务人员的角度来看,收取贿赂并降低罚款额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就相当模糊,并且留有很大的空白。所以,他们只要把罚款的总额控制在两千至一万元之间,便不会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些人甚至不必担心这种权钱交易会被会外人察觉,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们有就其最后的处罚决定向其他人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义务。既然根本不必解释什么,那么他们也就根本不会遇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腐败机会从根本上来说源于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首先,罚款的分布范围太大;其次,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征管法》却并没有细化处罚标准,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税收人员的自由决定权(discretionarypower);而且,这部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税务人员有就自己的处罚决定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所以就使这里的舞弊行为能够从容过关。这三种规则缺陷,使得某些心怀叵测的税务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机会。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直接导致了腐败机会的产生。其实,腐败机会还有很多其它来源。例如,规则不存在或存在但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当,以及政府内部的信息沟通不畅等,都可以导致腐败机会的出现。而且,每次大的制度变迁,都会引起利益的重组以及某些新的腐败机会的出现。所以,腐败机会不但种类多样,而且变化无穷。
更重要的是,腐败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为制造。
腐败分子如果发觉现有的腐败机会不合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势,人为制造一些机会。他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土政策”、垄断官方信息,以及主动规避官方规则等。人为制造的腐败机会与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结合在一起,就使腐败分子始终都拥有充足的腐败机会。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段时期来说,腐败机会只有多和少的问题,而不存在有和无的问题。
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中同时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是能够使腐败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二是能够显著增强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对于第一点,我们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不难理解。第二点其实同样易于理解-没有人比公职人员本人更熟悉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制度缺陷。而且,他们在下手之前,往往会仔细盘算究竟要利用哪些漏洞。
只有在对腐败行为的成功有相当的把握之后,他们才敢于跨出最危险的一步。
所以说,腐败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由于腐败机会决定着腐败动机的强弱,以及腐败行为的成功的机率,所以它堪称是腐败行为最重要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就理当成为我们的预防重点。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腐败行为发生所要依赖的三个必要条件: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机会和腐败机会。如下图所示,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构成了腐败行为的物质条件,腐败动机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心理条件,而腐败机会则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制度条件。笔者认为,这三个必要条件几乎适用于所有的腐败行为,只不过每一具体的腐败行为所涉及的稀缺资源、动机和机会,会存有一定的差异。
在明确了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腐败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从而彻底切断腐败行为的发生链条。由于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均是腐败行为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腐败预防工作应当同时指向这三个因素,而不能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具体地说,我们应当循着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构筑起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权力防线
第一道防线的任务,就是要把公职人员掌握的稀缺资源压缩到最低限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政府要从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不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主动退出。二是对于那些确属必要、应予以保留的公共权力,则要规范其行使方式,防止公职人员公权私用。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政府不但管得太宽,而且管得太死。这不但严重束缚了企业和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也使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拥有了十分广泛的权力,所以这些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那些主管官员,也就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因此,构筑防线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公共权力的总量和类型进行一次普查,首先摸清家底,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公共权力作一次彻底的清理。
广州市在这方面已经走到了全国的前列。据报道,广州市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完成了初审工作。审查表明,广州市原来共有掌握审批、核准事项的部门56个,审批、核准事项共1211个。在清理之后,原有的719个审批事项被撤消573项,予以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仅占原来总数的40%。而且,有关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广州的政府审批事项范围之广,在某些方面已超出了国家规定,而且还存在着自行扩大审批范围、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例如,某部门设立一项审批事项的依据,竟然是被废止的1957年国家《农业法》;在某部门上报的13项审批、核准事项中,竟有8项是根据部门文件甚至是《会议纪要》制定的。
上述报道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公共权力的数量和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已经到了非清理不可的地步,二是这些公共权力本身就是鱼龙混杂,有些并没有足够的合法性基础。每个政府部门皆有自己的私利,而部门利益和客观理性决定了它们一定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权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生造公共权力的情况并不是广州某些政府部门的发明,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我国的其它地区。
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因此,笔者认为,预防腐败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政府系统目前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清除;然后再对这些权力逐一进行检视。对于那些法律依据的权力,要毫不犹豫地加以清除:对于那些缺乏法律依据充分的权力,则要逐一分析它们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对于那些可有可无而又监控困难的公共权力,则要尽量加以取消。
当然,压缩公共权力有一个限度。一旦超过了这个限度,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就会被削弱,从而导致其它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的原则应当是在不影响政府的总体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公共权力的总量和类型。
由于压缩公共权力有一个限度,所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压缩公职人员的腐败资本,同样有一个限度。而且,在清理完成之后,剩下来的那些公共权力仍然有可能被公职人员滥用,所以腐败行为依然不可能被除根。因此,在完成了对公共权力的全面清理之后,预防工作就应当迅速转向下一步,即如何防止那些被保留下来的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要想防止剩余的公共权力被滥用,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防止公职人员生产腐败动机,二是要消除他们以权谋私的机会。这就需要我们围绕动机和机会构,再构筑起两道防线。
第二道防线:动机防线
第二道防线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在这方面我们的经验最为丰富。当腐败成为改革时期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之后,党和国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的反腐措施,就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防止其思想堕落。除此之外,我们还采取了强化干部的守法意识、推行警示教育等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形式不同,但其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净化公职人员的思想,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努力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平心而论,第二道防线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因为上述这些教育措施毕竟是从外部发力,而人的动机的产生和变化却是一个相当微妙的内部过程。对于任何外部的影响,人们都有一个判断、选择、接受和消化的过程,更何况个体在教育水平、思维方式和接受能力等方面还存在显著的差异。
所以,谁也无法保证上述这些教育措施就一定能够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水平。
更重要的是,有很多因素都会直接改变公职人员的利益计算结果,从而使其产生腐败动机。
例如,公职人员与其他从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亲友的教唆、自己临近退休之年等客观因素,以及某些突发事件,如家庭经济情况的突然恶化,都能够成为诱发腐败动机的导火索。然而,这些因素绝大多数却不在我们的控制之内,既无法预测,也无法有效防止。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也就成为必然。所以说,动机防线固然重要,但是其预防效果却不能尽如人意。
如果公职人员手中握有实实在在的权力,而且又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了腐败动机,那么他们以权谋私也就只剩下一个执行的问题,这时候,我们要想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就只有依靠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要消除腐机会,使其不能腐败。
第三道防线:机会防线
腐败机会总的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根本性的腐败机会,存在于公职人员掌握公共权力这件事本身,另一种则是技术性腐败机会,存在于权力的具体运用过程之中。
具体地说,公共权力固然是腐败行为的终极原因,但是,它们毕竟只是为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至于腐败行为究竟如何完成,以及以何种形式完成,归根结底还是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机会所决定的。而这些机会的多寡,则是由规范这些权力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所决定的。
所以,尽管我们无法通过废除所有的公共权力来彻底铲除腐败机会,但是却可以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来提高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难度。换句话说,在一定类型的公共权力将永远存在下去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机会,来使公职人员难以滥用自己的权力。下图表明了第一道防线和第三道防线之间的关系。
目前的公共权力清理之后的公共权力
_________第一道防线
公共权力的运用
腐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道防线
虽然我们应当针对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构筑起三道防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对这三个因素同等下力。由于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腐败机会是腐败行为成功直接的原因,而我们对动机的预防作用又相对有限,所以腐败预防的重点应当放在两头,即构筑权力和机会防线上来。由于上文已经探讨了清理公共权力的问题,所以下面我们将主要探讨一下第三道防线的功能和构筑方式。
第三道防线的核心任务,就是消除各类腐败机会,从而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消除腐败机会的首要前提,就是发现这些机会。但是,无论是发现还是消除腐败机会,都绝非朝夕之间可以完成。这是因为:1,腐败机会类型多种多样,任何一个领域都同时存在不同的腐败机会,而且这些机会又有着不同的成因和解决方案。例如,虽然同属于国有企业内的腐败行为,但是经营者和会计人员侵吞公款的手法却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是利用发包工程、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中饱私囊,而后者则主要利用企业的财务制度所存在的缺陷。2,腐败机会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而且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会使腐败机会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工程招标制度的变迁,就就使得腐败行为的发生环节和具体手法都发生了变化。3,腐败机会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公职人员的个人创造,而不单纯是由制度缺陷或其它外部原因所导致的,所以腐败机会实际上会呈现更多的变化。4,虽然任何腐败机会都不同程度地来源于制度缺陷,但是公职人员利用这些缺陷的能力有所不同,所以其腐败手法的高明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同样是截留国家专项资金,有的人直接下手贪污挪用,有的人则工于心计,他们首先通过欺上瞒下在其上下级之间制造一个信息盲区,然后才把资金据为己有。所以,即使是同一种制度缺陷,有时也能够衍生出不同的腐败机会和犯罪手法。
因此,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中不但形式最为多样,而且变化最为复杂。这就决定了对腐败机会的发现和预防都绝非易事。这种难度,再加上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腐败机会应当成为腐败预防工作的首要打击目标。
问题二:如何预防?
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明确了腐败预防的工作目标,那就是要压缩公共权力、抑制腐败动机和消除腐败机会。对于前两个目标的实现方式,我们在前文已经作了探讨。
下面就让我们把分析的重点集于对腐败机会的预防上来。
总的来说,预防腐败机会牵扯到两个问题,首先是发现腐败机会,然后是消除已经发现的腐败机会,这两项工作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中发现腐败机会是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一、发现腐败机会
腐败机会虽然变化无穷,但是仍然有规律可循,而且这种规律性可以在具体的腐败案例中体现出来。例如,我们在分析财务领域的腐败行为的时候可以发现,虽然这些行为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动机有各不相同,但是其手法却无外乎收入不入帐、虚列开支、公款私存等。所以,如果我们能够选取一些最典型的财务腐败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也就基本上能够掌握财务领域的主要腐败机会的类型及其变化方式。
因此,发现腐败机会的最好方式,就是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案例分析。所谓“系统”是指案例分析不能零打碎敲、漫无边际、而必须分行业、分专题地进行。这是因为,不同行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存在很大差异,而同一领域内的规则却是基本上相通的,所以通过开展行业研究,我们就能够控制行业差别这一变量,把每一行业的主要腐败机会及其变化形式研究透彻。
除了要对腐败机会开展行业研究之外,我们还可以选择某些腐败类型开展专题性研究。例如,我们可以以“小金库”为专题,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探究各个主要领域(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银行)的“小金库”的制度成因。
行业研究是以行业为主线的纵向研究,而专题研究则是以问题为主线的横向研究。我们把这两种研究方式结合起来之后,便能够同时从两个方向搜寻腐败行为的制度成因,从而大大提高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案例分析除了要做到系统之外,还要遵循深入的原则。所谓“深入”,是指我们在分析具体的腐败案例的时候,必须深入到腐败行为最深层的技术层面,深究这些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而不能满足于诸如“放松了个人的修养”之类的表面化的解释。只有在达到这种深度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做到从腐败分子的角度来看问题,也才能够发现他们在作案时究竟利用了哪些机会。
上面我们已经谈了案例研究的具体做法。其实,在选择研究素材,也就是具体的腐败案例方面,同样有一定的学问。由于研究力量的限制,我们注定只能选取极小比例的腐败案件进行研究。所以案例选取的质量,就对预防研究的总体质量有着十分直接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腐败案例都包含一定的信息,而且都能够折射出一些宏观的制度缺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例对于腐败预防研究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
从腐败预防研究的角度来讲,最有价值的当是那些典型而且甚至有些极端的腐败案例。道理很简单,一次普通的违规操作,通常比十次正常的操作包含更多的信息,而一次严重的违规操作,又比十次普通的违规操作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信息。这是因为,任何违规操作的成功,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工作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而严重的违规操作,则能够揭示出最多的制度漏洞。所以,我们在做预防性研究时所选取的,不应是俯拾即是的一般性案例,而应当是那些腐败手法高明、过程相对复杂,涉及环节和人员较多的腐败案例。由于这些案例本身包含着大量信息,所以我们如果能够从行业和制度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一般便能够以小见大、一叶知秋,对于腐败行为所借助的主要腐败机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上面我们已经探讨了开展预防研究的具体方式。需要说明的是,预防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要想使预防工作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首先必须处理好一些与研究相关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对预防研究所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开展预防研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加强预防研究的规划、分工与协调
腐败预防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工程。所谓“全社会参与”,是指预防腐败并不只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的职责范围,也不仅仅是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三机关的任务,而是需要全部党政机关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这在预防措施的执行和推广阶段表现得更为突出。
正因为预防腐败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所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分工与协调,就显得极为重要。所谓加强规划,是指在任何时期都要有一个明确的预防重点,同时还要有一套经过严格论证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的预防工作始终能够抓住当前的主要允矛盾。
在任何一段时期,预防的重点都应是当时能够对社会造成最大损害的腐败现象。而且,这种危害并不仅仅是指对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是指对全体人民的经济和个人生活所造成的损害。那么,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是什么呢?按照腐败行为主体的类型,我们大体上可以把腐败分成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行业腐败。其中,个人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单人完成的腐败行为,如戚火贵巨额受贿案;集体腐败是指由小团体或小集团共同完成的腐败行为,如山东泰安市领导集体腐败案;而行业腐败则是指某些行业凭借自已的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