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重要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作为案件侦破过程的集中反映,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制作是否规范、完善,直接关系到罪刑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合法权益等。笔者在审理起诉过程发现,因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制式文书,有相当部分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出具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甚至影响了对部分事实情节的认定,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司法实践中,“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有:
1.内容含混不清、不全面、不详细,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等情况,需要审查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2.前后矛盾,随意性较大,甚至发破案经过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内容不一致。有的案件中出具的发破案说明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时间、内容不吻合,经查证不属实。
3.对异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破案经过”中未说明先行羁押的日期,影响刑期的计算。
4.出具发破案情况说明的主体混乱,有的以公安机关名义,有的以公安派出所或承办单位名义,有的以案件承办人名义。
5.形式不统一、不规范。如名字上有的叫“情况说明”、有的叫“办案说明”,甚至还有的直接就叫“抓捕经过”;以公安局名义出具的未加盖公章等。
6.有的侦查卷中直接省略发破案经过,将“抓捕经过”两用,既做发破案经过用,也当抓捕经过用,导致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如何归案,而被告人又提出其是自首或具有立功表现,需要就此重新调查核实。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使侦查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量刑情节有任意之嫌,更可能人为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公。放任该种“发破案经过”的适用,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综合评判,易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信赖的丧失,亟须对“发破案经过”进行规范。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上不够重视。个别办案人员认识不到发破案经过在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认为“发破案经过”是可有可无的,很多时候只是从完善程序的角度应付了事;
2.对“发破案经过”所涉及的自首、立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因此,在书写时不能直观地表达发破案经过所要证实的内容,抓不住重点和要害;
3.个别办案人员不及时记录发破案情况,靠事后记忆补写,更有甚者直接就将“抓捕经过”换个名字当发破案经过用,从而导致其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发破案的真实情况;
4.个别办案人员由于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书写发破案经过。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1.进一步规范案件发破案的出具主体,应统一以公安机关名义出具,并由办案人员签字,且加盖公章确保所出具发破案情况说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建议侦查机关规范“发破案经过”的制作体例。标题部分,应统一名称。这不仅是证据法定形式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行为统一、严肃性的要求。首部,应清楚说明案件来源,这是案件合法性成立的基石。中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交代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归案、侦查程序的过程。尾部,对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予以补充,诸如检举揭发、交代不同种余罪等。
3.公诉机关应增强审查把关力度,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公案机关补充,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
4.对个别办案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替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而出具不客观的“发破案经过”的,一旦发现,即应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李积国刘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