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刑事一体化

“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基本之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现代化的全部内容便是顺应世界潮流优化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观念倚重动态关系中的刑法实践。刑事一体化作为方法,强调“化”(即深度融合),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

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从“罪与刑”相对应“严与厉”的关系上,罪刑配置不外有四种组合。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刑法大体上可归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算是厉而不严。

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特点是刑罚轻缓和和与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变动相适应的严密刑事法网;厉而不严刑法结构的特点是刑罚苛厉和法网不严。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价值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即更有利于犯罪控制,也更有利于人权保障。这不仅有关于结构,而且也反映在机制上。

刑法结构合理与否的标准是刑法两大功能(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实现程度,以及是否易于协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与情的冲突。这便主要涉及刑法机制。刑法结构是刑法机制的组织基础,刑法结构合理性实现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刑法机制的顺畅。纸上的良法只有通过有序运作才可成为生活中的良法,否则也会变成非良法。非良法则不可能通过运作变成良法。这就是刑法结构与刑法机制的相互关系。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给刑法运作带来诸多麻烦,是刑法机制不畅的内在性原因。因此需要树立刑事一体化思想。

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储槐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