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然而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错误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据统计,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刑事判决书中出现刑期计算错误,2003年1件1人,2004年1件1人,2005年仅元至8月份5件5人,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这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更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一、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几种情形
1、侦查卷宗缺少被告人曾被羁押过的法律文书,造成刑期计算错误。侦查卷文书材料是记录对被告人实施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凭证,也是法院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的依据。如果缺少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如: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对孙某的判决和2005年1月28日对林某的判决书中,因侦查卷原文书材料缺少其曾被刑拘过的凭证,造成法院未能将此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从而分别多计算6天和1个月。
2、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错误将强制措施的填写日期当作宣布执行日期而予以认定,造成刑期计算错误。如:2005年4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高某的刑事判决书刑期起始时间从该逮捕证填写时间2005年3月24日起算,而不是从宣布执行日期4月11日起算,造成少算18天。
3、打印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刑期时间输入错误,却没有校对出来,法院在折抵刑期时,不准确存在有偏差。如:2004年3月2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彭某刑期折抵时,对原来已羁押的“2003年5月28日至2003年7月1日”1个月零4天期间仅折抵了1个月零2天。
二、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
1、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校对等,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2、领导重视不够。在案件诉讼环节中,部分庭长、负责人责任心不强,人权意识淡薄,只重视审查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对刑期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不重视,且无相关把关审核程序,造成出现错误,侵犯押犯的合法权益。
3、监督不到位。公、检、法相互监督,一般只注重案件正确与否的监督,在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常被忽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侦查卷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检察人员对判决书审查,不重视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是否正确。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起诉书中一些重要的期间信息是否准确,且常常照抄照搬,容易出错,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武圣荣王兴华张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