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比,被害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及权利行使主体是很有限的,甚至会出现被害人已死,无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为维护刑事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者认为——
近几年来,我们常常遇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法院判决来检察院请求提起抗诉的情况。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诉。而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只能在接到判决书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抗诉与否,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
另外,在提起主体上,被告一方的范围要远远超出被害人一方。除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而对于被害人一方,则只限于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一个故意杀人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系成年人且已被害致死,那么是没有其他主体可以行使抗诉请求权的。总之,双方当事人在对法院一审判决的“抗辩权”的享有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这样在实践中带来了更大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不赋予被害人一方上诉权有诸多于法理上不通之处:
第一,公诉机关在诉讼中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一方的利益。公诉人与被害人在公诉制度下,虽然在追诉犯罪的方向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其所处立场、行为目标和目的以及出发点的侧重点的差异,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冲突。从被害人一方讲,其参诉是为了惩罚犯罪和通过诉讼恢复自己或亲人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赔偿,维护自身利益。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履行控诉职责,立足点在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其首先考虑的自然是社会整体利益,因而他们在诉讼中就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一方的利益。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一方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机制在逻辑上也是存在瑕疵的。试想,在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之后,会出现下列情形:一是检察机关主动进行抗诉;二是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打算,经被害人请求后决定抗诉;三是检察机关不打算抗诉,经被害人请求后,认为不需抗诉,这样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让争议中的一方决定取舍,显然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
第三,不符合当代世界各国法律中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这一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规定被害人的上诉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是当代刑诉法的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例如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刑诉法都以不同形式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综上所述,限制被害人一方享有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在实践与理论上都是弊大于利的。为维护刑事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利,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笔者认为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完全必要的。
从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扩大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20多年来,许多国家在注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更大幅度地强化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和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瑞典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害人对检察官不抗诉的判决,可以上诉。联合国大会在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联合国文件的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被视为重要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之一。美国的《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内容。检察官对联邦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量刑劝告,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要告知被害人有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机会。被害人可以用这种诉讼地位和这些诉讼权利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观点认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案件性质不明。如果以公诉案件论处,被害人却不能代表国家行使追究犯罪的职责,而且这种弱化国家干预诉讼的做法也犯了现代诉讼的大忌。如果以自诉案件待之,则改变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性质,混淆了诉讼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以案件性质为基础作为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依据是不科学的。诉权是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诉权包括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公民的上诉权与案件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既然被告人上诉不受案件性质的影响,从公平的理论出发,被害人上诉也不应受案件性质的限制。同时,被害人上诉,并不是与追究犯罪的国家职权相对抗,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若让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出于对被害人诉讼能力的考虑,恐怕其很难独挑此担。笔者认为,不能以被害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来否定其上诉权,更不应该以会增加法院负担为由不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与国家机关相比,被害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致其不能有效地承担举证责任,但我们不能否定被害人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上诉权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上诉权是个法律资格问题,上诉权能否独立有效行使及举证能力如何则是另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赋予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上诉权的两点构想:
第一,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上诉权,但鉴于公诉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害人一方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规定予以保留,同时规定在检察机关不接受抗诉请求时,被害人一方可以上诉。这样检察机关不提出抗诉时,被害人可以上诉。另外,对被害人一方的上诉与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在要求上应有区别: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上诉没有实质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具有上诉权的人和法定期限,就能引起二审程序。而被害人的上诉,除法定主体和期限的限制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上诉理由,诸如案件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等等。
第二,可以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这一矛盾,比如实行被害人一方申请抗诉、进行上诉收费制。从法理角度看,国家通过一级审理程序仍未能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未能完全实现诉讼的目的,国家应当承担因此利用审判监督程序的部分成本。但并不是所有利用再审程序的案件都是因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原因导致的,有部分是由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贾朝阳·徐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