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潜逃或失踪的贪官人数较多,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不利。因而,有效遏制外逃贪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件重大事情。笔者认为,在贪官潜逃或失踪的前提下,只要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检察机关应从作为与不作为三个方面加强工作。
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无规定的就要不作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由于我国刑法不支持对犯罪人的“缺席判决”,所以嫌疑人逃出境外,对他们就无法提起公诉。这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就无法通过刑事公诉程序予以予以确定。并且,我国法律无单独进行民事公诉的立法。这样,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因而检察机关在嫌疑人逃出境外的情况下不能就已查明的财产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检察机关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作为。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加大侦查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侦查措施,在刑事犯罪嫌疑人潜逃或失踪的前提下,只要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就要进行扣押、冻结、查封等,以避免损失。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确系犯罪所得的财物,检察机关可以建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案件侦查终结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提出赃款财物的处理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没收或返还决定,将财物先行给予被害人,把返还依据作为今后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三是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被害人就财产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被害人起诉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返还或赔偿财产,是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且法律是支持的。这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进行缺席判决,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就可依法执行。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及时保护。并且,此案判决可作为今后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证明损失的数额等。
建议国家加强立法,特别是加强对于嫌疑人不在案而外逃或失踪的,国家应当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堵塞他们的退路。对于出国等的审批上,要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严格审查制度,在有关办理出境的部门,最好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建立相关计算机软件,以便及时查询。对于利用假名等的人员,要进行照片比对。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