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3【大中小】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国家建设项目和农民自主建房也不断增加,土地在不同的转换过程极易引发职务犯罪。对此,泸县检察院分析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特点
1、涉案的人员为管理土地出让手续人员。主要是县级国土部门管理乡镇土地出让的工作人员。
2、表现形式主要是县级国土部门管理员以放弃监督来换取贿赂。如:县国土局耕地保护股股长庞某利用担任某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之便,于2003年收一国土所所长游某、出纳邓某所送现金2万余元,因而对该国土所游、邓的虚报冒领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甚至包庇。此人还于2002年间收受县国税局A所刘某现金1万余元,B卫生院因征地修建办公楼所送现金1万余元。后庞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犯罪原因
(一)部分国土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差,对金钱过分追求,导致思想上放松警惕,行为上丧失“自律”。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并非坏事,然而部分国土执法人员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过度追求金钱而忽视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把金钱作为人生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薪金待遇不高,与身边有钱的朋友相比,更有巨大的失落感。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满足自己购房、投资办厂、买车、生活耗费等,甚至还赌债等不良需求。
(二)监督不力,是导致国土执法人员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首先,建房者想通过贿赂达到让乡镇国土执法人员放宽政策的目的,而乡镇国土人员又怕县国土局主管部门过问,就将所得的利益向县国土局主管部门人员行贿。县国土局有关主管人员被下级国土所人员拉拢后,对下级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甚至包庇。如某国土所所长为了让时任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的县国土局某股股长对她们虚报冒领的行为不予追究,把截留的7万多元公款中的2万余元向其行贿。
(三)土地出让管理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乘之机。
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农民大量修房,国土部门要办理大量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取建房土地费等。管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收费中可以根据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一些人为了能“顺利”办理征地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少交钱,而对执法者行贿。如县国土局庞股长利用办理征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之机,先后几次接受当事人贿赂,从而用最低标准收取建房户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建房户不会主动举报,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当前,要通过开展掀起学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看待自己的地位,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通过法制教育,特别是通过宪法、刑法、刑诉法、土地管理法等重点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国土局应根据本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建立和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开制度、责任制度、年终个人述职考评制度、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以机制促创新发展的良性之路。
(三)建立和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全方位、多渠道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土局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党委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对乡镇国土所干部职工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以国土局管理为主,乡镇党政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切实发挥“条块管”的合力,消除权力制约的真空。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土地出让中的贿赂犯罪力度。不论涉及到谁,阻力有多大,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因为打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良药。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李长虹姚炼先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