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渎职侵权案源枯竭应引起高度重视

渎职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从近几年一些基层检察院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来看,无论是人员伤亡数量,还是财产损失情况,都显得十分严重。但是,在实际的发案数与检察机关的受理数之间却存在很大的差距,犯罪黑数较大。但举报查处的太少,主要原因是真正的线索来源不足,这种枯竭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三年,从一些基层检察院受理的信访来看:2003年受理各类信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线索仅占当年受理数还不到0.5%,2004年受理各类信访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占当年受理数的4.8%,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信访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占受理数的3.8%.不可否认,案件线索匮乏已成为当前制约一些基层检察院反渎职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当前,解决案源“枯竭”的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反渎职工作的当务之急。渎检案源“枯竭”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渎职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反渎职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透明度较差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犯罪,发生渎职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行为,多数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犯罪更是少之又少。这是案源线索“枯竭”的一个重要原因。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虽然从事反渎职工作的侦查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同样由于这个原因,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渎职案件线索的受理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给收集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犯罪主体位高权重。涉嫌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还是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他们手握重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使得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揭露。

因部门保护而使得线索难寻。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还有的怕受到牵连而“投鼠忌器”,往往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或不处理人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致使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上述种种原因,铸成了反渎职侦查部门查办案件的“瓶颈”。打破查办渎职犯罪案源“瓶颈”,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案源是办案的前提,没有案源,办案就成“无米之炊”,更谈不上履行反渎职的法律监督职能。如何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以解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少的燃眉之急,成为当前反渎职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大宣传力度,摆正举报导向。要正视现实,通过不断地宣传,把当前渎职犯罪较为严重的客观事实告诉群众,把渎职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向群众讲清楚,并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在各种大众传媒上,广泛进行反渎职检察业务方面的法律宣传,重点介绍渎职检察职能、案件管辖和相关案例,尤其要宣传在全国、全省以及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例,要大造宣传声势;同时,大力宣传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战果,让群众知晓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的决心,为举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改进举报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除了在全国举报宣传周,走上街头、深入乡镇,重点开展渎职检察业务的专题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外,还要侧重平时的举报宣传。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发动群众,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要坚持宣传形式多样化,并结合举报宣传活动,热情接待群众举报;特别是在发生涉及面广、影响性大的事件时,更要安排专人,深入一线接待群众反映,以获取有价值的举报线索。

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从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高度认识渎职犯罪问题。首先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把近年来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例公布于众,使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深恶痛绝,从而激发起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其次,要使从事反渎职工作的侦查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工作的复杂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一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渎职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渎职犯罪又与各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交织在一体,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二是办案的复杂性。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查处渎职犯罪的办案环境较为恶劣,有的地方,甚至党政领导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也出面周旋;而从事反渎职工作的侦查人员自身畏难情绪,怕办案得罪人,或碍于情面不忍下手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反渎职工作的复杂性,努力排除干扰和阻力,冲破关系网的束缚,甩开包袱,减轻压力,根据渎职犯罪线索的特点,以扎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的工作节奏赢得群众的信任,取信于民,保护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以期获得渎职犯罪线索。

坚决查处。要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时决不能手软,只有真正加大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才能取得良好的惩治效果,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二是要及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惩处打击报复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严重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严重干扰检察机关打击渎职犯罪的正常活动。因此,对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迅速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也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查清事实,予以党政纪处理。三是对于部门保护主义要进行认真查处。对压案、瞒案不报以及伪造证据、掩盖责任、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惩办。以此优化人民群众举报渎职犯罪的环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热情。

健全机制。反渎职工作的侦查人员不仅要在犯罪案件侦查中注入以案挖案的意识,在办案中总结渎职犯罪的发案规律,努力在“拔出萝卜”的同时“带出泥”,更须建立健全反渎职联动机制和情报网络,充分拓展渎职犯罪线索源。

一是要与本院内部的反贪污贿赂、公诉、侦查监督、民行、监所检察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到整体联动。要明确人员,重点关注贪污受贿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抗诉案件、久诉不息、重复访、集体访案件,专门收集办案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并及时通报。我们应该看到,任何犯罪都不是孤立的,必然与他人、他事、他物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办案中做到细侦查、巧预审、注意挖窝案、抓串案。实践证明,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一些刑事犯罪是孪生兄弟。办案部门互通案件线索,整体联动,就可以形成收集渎职犯罪线索的内部网络。同时,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也要建立正常运作的举报线索传递管道,使渎职犯罪线索及时得到处理,使内部网络更趋完善。

二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诸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必要时有针对性地派遣反渎职侦查人员参加他们的工作,使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侦查人员的敏锐嗅觉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渎职犯罪情报。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络,把目前检察机关与他们的联席会制度赋予更明确、具体的收集渎职犯罪情报的职能,扩展渎职犯罪情报来源,开辟渎职侵权案件来源的“绿色通道”。特别要从有关事故背后深挖犯罪。

三是立足重点布“线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的部署,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等三类重点犯罪案件,要进行专项普查,并有针对性地秘密选聘一批素质高的人员作为特别情报人员,秘密开展工作,起着与“卧底”、“耳目”相类似的作用。当然,为了使网络有尽可能大的覆盖面,聘请特别情报人员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使其遍布本辖区的相关系统及企业,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挖掘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加强反渎职队伍建设。反渎职工作侦查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政治修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努力练就高度的职业敏感和政治嗅觉,要练成“千里眼”、“顺风耳”,注意从日常生活、新闻媒介的曝光报道中发掘渎职犯罪情报,做到时时留心、处处注意,必能捕捉到有价值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

总之,反渎职工作侦查部门要协同举报中心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密集型、高效率的反渎职犯罪网络,使之覆盖整个辖区,遍布所有重点行业和系统,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收集渎职犯罪情报,彻底打破“瓶颈”现状,使基层检察院的反渎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夏思扬李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