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2002年以来共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29件36人,经初查和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件18人,公安机关均直接立案侦查,其中:已批准逮捕9件1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件9人,已提起公诉7件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7件9人,现有8件9人尚在侦查之中,其中批捕在逃2件3人。刑事立案监督的15件18人中,故意伤害案9件11人,交通肇事案3件3人,强奸案1件1人,抢劫案1件2人,贩卖毒品案1件1人。通过立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及原因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工作,随着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力度加大,促使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过错追究的力度,不少检察干警担心监督工作会影响公安与检察两家关系,存在有畏难、不敢和不愿监督的问题。结合监督实际,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

1、立案监督,案件发现难。立案监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难点:一是案件来源较少,有罪不究的案件往往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普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钱摆平,掏钱消灾;二是监督案件调取卷宗难,有的案件早已行政处罚,有的案件用钱取保候审,有的送劳教,难以调取证据材料;三是检察机关在乡镇无办事机构,信息渠道不畅,搜集和掌握情况不及时,难于发现案件线索。

2、案后监督,证据固定难。秭归县位于鄂西山区,属国家级贫困县,交通十分不便,乡镇派出所干警大多只有4-5人,而侵权案件大多数发生在比较偏远的乡村,由于受警力、经费、交通不便、报案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发案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出视现场固定收集证据,加之不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立案监督后案件固定证据难,及时打击处理难。如聂某故意伤害案。发案是2002年3月8日,3月20日我院接到受害人举报,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2日公安机关讯问了聂某,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17日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聂已外逃,使此案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又如熊某故意伤害案。2000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熊将被害人熊某某打成重伤,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赔偿一万元了事。2002年5月15日被害人来本院上访并提出书面控告,经本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于2002年5月16日立案侦查,6月16日提请批捕。由于案发时间是200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出现供证双方证言不一致,致使认定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于6月18日撤回,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3、立而不侦,案件结案难。本院立案监督的案件尚有8件9人在侦查之中。2002年9月被害人谢某被张某用刀砍成重伤,2003年3月28日,谢某的丈夫来院上访公安机关至今未处理。受案后的当日下午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4月2日将立案登记表送到我院,但此案目前仍未作处理。又如韩某强奸案。2002年3月15日,我院接到举报韩在1999年涉嫌强奸犯罪,县公安局对其拘留后没有依法处理的线索。经了解,公安机关在1999年6月17日对此案已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对韩以涉嫌强奸犯罪刑事拘留,2000年元月6日取保候审(人保),2001年元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2002年3月19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将案件材料报送我院审查。经审查发现,韩的同案人高某在逃,没有抓捕归案,现仍在侦查之中。

4、有案不立,案件受理难。由于少数公安干警对法条及有关规定理解有偏差,认为“轻伤案件均属自诉案件”,不愿受案。如鲁某伤害案,2002年5月29日,郭家坝镇夫子头村张某来院上访称:2001年9月25日晚因纠纷与同组鲁某发生抓打,在打斗中,张及其妻熊某被鲁殴打致轻伤(重型)找派出所报案不予受理,原因是轻伤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国家六部委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强调。“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能推则推,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在老百姓中造成告、诉难的积怨。

5、目标考核,案件监督难。随着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和过错追究,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与公安机关目标考核发生“碰撞”,致使立案监督工作两家矛盾突出。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开展一系列的达标升级活动,把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也作为执法责任考核和过错追究的内容之一,甚至与干警的利益挂钩,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越多,公安机关目标考核扣分就越多,案件承办人受到牵连,轻者扣钱,重者被轮岗到边远乡镇工作,年终取消评先资格,这样严重影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导致检察机关不愿办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怕检察机关办立案监督案件的局面,当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则变通手法,将立案时间提前。如梅某、陈某抢劫案。2002年9月1日,我院接到群众举报:2001年3月25日发生的梅某抢劫案,至今未处理,要求监督。本院于2002年9月3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而公安机关将立案时间提前为2001年3月26日,致使时间上出现误差,公安机关在年终考核时不承认此案是检察机关的案件。同时,检察机关的目标考核也越来越突出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检两家的矛盾日益突出,使立案监督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二、对策与建议为了从根本上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解决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通过“四个转变”强化立案监督工作,即:从案件审查监督转为立案监督;从单纯刑事案件监督转为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监督;从外部监督转为内外结合监督;从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强行监督转为协调监督。在此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统一认识,严格依法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近几年来各级检察院都将此项工作列入依法监督的工作重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通过立案监督得到了公正处理,其社会效果影响之大,百姓高兴。但立案监督遇到了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发生矛盾,影响公安、检察关系的现象,其根本的办法是统一认识,严格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能因为侦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是与他们过不去的说法受干扰而不监督。大胆监督是对法律负责,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办事。对确有犯罪事实,有证据材料证明,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群众关注的有影响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加强沟通,达成监督共识。立案监督工作是解决有案不立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不严格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得罪侦查机关,保护公民权利,伸张公平正义的执法工作,要抓好这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案情分析会、协调会,交换观点,达成共识,消除找岔和办案人员过不去的思想,通过引导侦查活动促进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切实解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逃而不抓的现象。

3、及时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快侦快结。为确保立案监督效果,针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不能停留在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或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基础上,要加大督办力度,对监督案件跟踪督办,没侦查的要督查、没归案的要督促抓捕归案,及时跟踪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否则立案监督会成为一纸空文。

4、有案必办,取消目标考核指标。为了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目标考核指标,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应根据控告、举报,审查等发现案件来源,做到有案必监督,考核时不要过分强调案件数量。公安机关理应理解、支持、配合,不能一味以立案监督案件的多少,或者该立不立的案件来对干警实际目标考核处罚,而应对那些办关系案、人情案、利益案,而导致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甚至不该立案而立案侦查,放纵犯罪或者违法的干警,从制度上、纪律上查处,以提高公安干警执法的严肃性,确保公正执法。检察机关也要取消考核指标,不能以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多少来考核基层院侦监工作的好坏,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监督原则敢于监督,确保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5、强化宣传,营造立案监督环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晓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营造立案监督的外部环境。为此要从五个方面加以宣传: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二是利用人代会宣传;三是利用控申接待宣传;四是走访乡镇,用案例宣传扩大影响;五是利用举报宣传周活动上街印发宣传资料,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促进公正执法,提高立案监督的透明度。

6、侦诉反馈,确保立案监督质量。对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结,公诉部门要从严审查,要针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严格对照审查,主要是指对照侦查监督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案件移送意见,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有无漏罪漏犯等进行审查把关,如发现有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需补充侦查的,要及时反馈给案件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以有利共同查清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确保立案监督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聂心菊卢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