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的在押人员羁押表现应该纳入量刑情节考虑

长期以来,各类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其表现有好有坏。对于留所服刑人员,表现好的可以得到减刑、假释的鼓励,对于未决人员的规定则不系统、不明确。特别是一些有欺压同监人员、扰乱监规、不服管教、屡教不改的,只能按看守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何加大正面引导,鼓励在押人员积极向善,打击其消极抵抗行为理应进一步得到研究和重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明确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刑罚,而相同的犯罪亦由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判处刑罚也应有所区别。同时,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就涉及量刑情节问题。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在量刑时也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这些酌定情节。酌定情节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笔者认为,无论是认真遵守监管纪律、服从教育和管教,还是恶性不改、顶撞管理,欺压同号等,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的具体表现,在量刑时当然应该与该犯罪人的其他处遇一同体现。从立法本意上酌定量刑情节应该涵盖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各种表现。

具体操作如下:一是明确酌定量刑情节。在押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辱骂管教、司法人员;殴打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策划、唆使、煽动、实施对抗审讯、传授犯罪方法、自伤自残、多次违反或唆使煽动他人违犯监规、多次损坏监管设施等行为,应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主动接受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多次受表扬受奖励的,应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二是设立奖惩档案,实行未决的在押人员奖惩考核计分,专人每天记录在押人员奖惩情况。三是规范工作程序。由看守所制作《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说明书》,向法庭提出该在押人员从轻或从重处理意见,附相关材料证据,经驻所检察室审核后,移交公诉部门,提交法庭一并质证。

实行奖惩考核须注意的问题:一是增加的工作量是明显的。首先是坚持记录,其次是收集相关证据,都需要做一些细致的工作,要克服怕麻烦的思想。二是要坚决摒弃监管工作中的个人感情因素。常规情况下个别说情不会影响在押人员量刑,但实行考核后监管工作人员有了一定权力,如被私情利用,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恶扬善的好作用,反而会因不公正操作,损坏整个执法形象。三是要注意及时性。由于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在及时掌握开庭时间方面的被动性,一旦错过时间则难以补救。因此需要与多方建立及时沟通的信息通道。(作者单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