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坚毅
司法实践中,对外来农民工涉嫌轻微刑事案件普遍存在适用逮捕措施的现象。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对农民工轻微刑事案件应慎用逮捕权: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涉案农民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一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立功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二是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一般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征得被害人谅解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残疾人或者系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或者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五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其次,要建立涉案农民工品行社会调查制度,对其的户籍信息、家庭背景、社区表现、周围相关人员评价、主要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当通过对其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有妨害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有可深挖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否有从重或从宽的处罚情节进行评估,以及证据的固定程度、是否具备使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来预测分析其逃跑或再犯的风险有多大,据此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
最后,还应建立、完善跟踪监督机制。没有一套完善的跟踪监督机制,审查逮捕的承办人及决定者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得不到监督,就不能很好地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笔者认为,对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一是建立系统的信息档案,及时了解涉案农民工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情况。二是每月报表前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案件管理中心会同公安分局法制室核对案件是否报诉,加强跟踪监督,防止案件流失。三是跟踪掌握公安机关对不捕决定作出后的执行情况,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对已作出的“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作出决定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撤销原决定,作出新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五是通过建立帮教基地等途径,不断拓展帮教空间,创造更多的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六是要做好跟踪回访,帮教基地要定期考察不捕涉案农民工的现实表现和悔罪程度,并作为对其是否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