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作者:蒋勇黄强何爽

为了更加有效的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项将上述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不妥:

第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既然《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二项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视具体情形对行为人分别定罪量刑。首先,直接肇事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无需赘言;

其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应加以区分:(1)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明知逃逸后,被害人将”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一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客观上仍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2)如果当时情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仅仅是为逃避法律处罚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但其行为却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情形,如果出现《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按照主客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小议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作者:蒋勇黄强何爽新闻来源:正义网为了更加有效的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项将上述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不妥:

第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既然《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二项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视具体情形对行为人分别定罪量刑。首先,直接肇事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无需赘言;

其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应加以区分:(1)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明知逃逸后,被害人将”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一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客观上仍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2)如果当时情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仅仅是为逃避法律处罚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但其行为却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情形,如果出现《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按照主客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