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的成因

腐败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与公共权力同生同长,其历史也渊源流长。当今社会,尤其是改革开放的现代中国,克服腐败现象,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政治家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借对职务犯罪的分析,以企为防治职务犯罪提供理论前提,因为只有查明犯罪原因,才有可能防治犯罪,这好比病因与治病的关系,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药到病除。同时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它犹如一座大厦,从不同角度投影,会得到不同的影像,研究职务犯罪的成因也可以从不同的视角着手,以便形成对职务犯罪成因的完整认识。

一、经济因素与职务犯罪

经济条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利益驱动,对物资产品的占有欲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对于职务犯罪而言,经济因素对其是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在经济学上,对职务犯罪最有名的解释是所为“寻租”理论,这一术语形象地表明了职务犯罪的过程:国家的权力的代理人掌握了国家权力,便如囤积居奇的高人一样,等待寻找权力的人来“求租”,以兑现金钱或其他利益。另一方面,权力的相对人又时时刻刻准备着钻空子。我国学者则习惯将职务犯罪的成因归于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过多,市场规则不完善等方面。

经济制度尤其是所有制行使对犯罪的影响作用主要来自于发生在它们之间的若干不相适应的情形,也就是说经济制度内部各因素之间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容易导致犯罪。公有制经济是以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人们思想觉悟的极大提高为前提和基础建立起来的。在完全的私有制条件下,由实现了人们对物质需求的极大满足,“私有”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可以想象到职务犯罪由于失去经济基础可能不复存在,并且缺乏利益之驱动而致使职务犯罪丧失了内在动力。问题是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就为职务犯罪奠定了客观经济条件。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形式不可避免的与职务犯罪发生广泛而普遍的因果联系。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我们知道,一定社会时期必定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为经济发展服务,经济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变化,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再调整和在分配,因而产生人们利益关系的相应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新的机制建立过程中会发生各种矛盾冲突,由于新的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和不足,经济管理中的偏差,失误以致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避免的以不同形式发生、发展,再加上管理人员本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利用职务损公肥私等职务犯罪就在所难免了,特别是以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为主要特点的贪污犯罪和以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贿赂犯罪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此外,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孕育了职务犯罪。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如果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它将成为社会运转的调节器,但我国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然存在分配不均或者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就给公平、公正等社会价值观念带来了重大威胁。也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甚至反社会倾向的产生,职务犯罪有许多种犯罪,如受贿罪与分配制度就有着较大的关联性。

还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单位制度与职务犯罪的关联。在我国,国家权力基本上是由一个个单位集体行使的,而单位内部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某成员出现问题时,单位往往进行包庇,其原因主要是单位为维护自身形象,倾向于家丑不可外扬。更主要的是,职务犯罪基本上是一种体制内现象,在单位占据社会主要资源的情况下,尽管单位供给相对均衡,但仍然存在绝对额上的不足,这也是短缺经济学中的拉瓦尔平衡,可以说,职务犯罪的存在与我国长期的短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易产生单位利益的模糊性,使领导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偏好来权衡得失,这就有可能使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其终极目标,而沦为某各单位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结构性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二、政治因素与职务犯罪

相对于经济因素而言,政治因素对职务犯罪的影响较为直接,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的行为,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在我国犯罪原因理论的研究中,“阶级斗争论”或“阶级斗争反映论”曾经成为相当普遍和流行的理论观点,特别是马克思“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名言为这些理论提供了权威依据。从犯罪原因研究的角度看,阶级因素与犯罪产生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阶级现象认识和分析的出发点的确立是基于阶级的统治政权,还是基于现实的社会矛盾,就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而言,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尽管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的身份,但实际上只有那些在社会上或政治上位高权重的人才有可能实施,如分裂国家罪,对于这类犯罪,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去分析其成因无可非议,但对于有关利用职权进行的经济犯罪和妨害司法等方面的犯罪,如果再用阶级斗争的方针进行诠释则未免有失偏颇。

职务犯罪与公共权力相伴的一种社会现象,即便是号称“民主法制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摆脱这“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权力本身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而人性是天生存在缺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至今尚无定论,但“人无完人”的道理却毋庸置疑。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加上人性的弱点,即导致公共权力的不当使用,产生权力异化。使公共权力背判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职务犯罪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防止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就不可杜绝。

在政治因素中,权力关系也是一个关键环节。权力关系是社会制度建立运行的轴心,为此,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应当严格的按照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进行,建立一种社会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但权力的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权力关系的双方之间,一方是以权力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权力拥有者,另一方则是权力的服从者,从犯罪成因的角度来观察,人们要能够普遍的自觉服从权力,这对社会是有益的,但这种权力的建立和行使必须有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保障,否则,任何权力一旦失去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制约,将必然发展成为特权或强权,这种特权或强权一旦被不当使用,职务犯罪也就产生了。

三、法律因素与职务犯罪

法律因素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遵守等基本环节以及保障这些环节的有效运行的法律机制。就中国社会而言,在法律方面存在若干滋生犯罪的情况:一是立法上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和不断地完善与科学;二是司法体制的科学及有效运转;三是国家、政府行为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性问题;四是国家、政府机关和官员及公民的法律意识。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涵着无限扩张的倾向,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古往今来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只有遇到界限的地方才有所止。”因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尤其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检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等,但是由于监督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率不高。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社会监督的作用往往被忽视,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国外舆论的监督作用尤为充分。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被揭露出来,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和日本的“困库路特丑闻”等。在我国也流传着腐败官员“不怕内部知道,就怕公开见报”的顺口溜,作为社会中最具活力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一种缺乏“体内自动平衡机制”的重大缺陷的社会,是一个失去自我报警系统的社会。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减少社会媒体与公共权力的勾结,防止“第四权力”腐败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国外为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确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种阳光工程,防腐于未然。而我国就在这方面的法律上很缺乏,至于《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也都未能成型。即使在已有的法律中,因立法技术问题,存在着概念不明确,可作性不强等弊端,从而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法律因素中,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一般来说,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极大,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另外,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的糊涂认识,诸如“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论”,“腐败无碍大局论”,“反腐败影响政治稳定论”等,也是导致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的重要原因,可喜的是从中央近期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执法不严的情况有所纠正,一部分身居要职的腐败分子有的被送上了正义的法庭,有的处以了极刑。这说明中央对反腐败的决心还是比较大的。但残酷的现实表明: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反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四、道德因素与职务犯罪

道德是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起着标准、典范和协调的作用,当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同别的群体和个人发生冲突或矛盾时,道德就开始发生作用,使矛盾的双方适应社会主导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规范意义上讲,道德的培养与法律一样,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也是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演变而来的,其中职务犯罪与行为人道德因素的缺乏是紧密相关的。

建国初期,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大大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特别表现在掌权的党政领导干部身上,腐败现象猖獗,职务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

道德的培养早在人类之初就为人们所关注,中国的孔孟老庄思想无不是主张先“修”再“齐平治”。西方的先哲也一再提出智慧加诚实才是权力最好的执掌者。当今,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正在探索,各种社会形态允许并存。一些畸形的人生心态趁机滋生,传染了一批有条件但免疫能力低下的同志。道德这个哲学范畴里本身就包括社会性,目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引发了人们道德观的分化。有着公共权力在手的公职人员,在使用手中权力时,原始的私欲时常就会膨胀。如一个执法部门的中层领导,因为自己的儿子被打,竟置法律而不顾,对未成年人实行非法拘禁120多个小时。道德在与私欲的斗争中失去了贞洁。它们承认社会公德存在的必要性并遵守必要的道德准则。同时在另外一些场合也奉行合理的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牟取个人实惠。经济生活的多元化所引起的竞争,也促使了人们道德观的分化。双重道德观也就逐渐成为某些人处世原则:表里不一,言行不一,阳奉阴违。当追求价值极端变态后,道德沦丧,没有理智的指挥导致不择手段。

李广涛娄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