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不仅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保障作用,而且对重大犯罪和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有惩戒的威力。同时,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手段,对侦破自侦案件又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震慑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侥幸心理,因此在掌握犯罪嫌疑人一定犯罪证据后,及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作用,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迫使同案犯投案自首。一般来说,强制措施效果的好坏与采取的时机与力度成正比。由于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其心理变化大小也不同,因此,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将强制措施的突然性与力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
与外界信息隔绝。强制措施不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切断了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信息联络,这不仅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的可能,还可地摇其拒不认罪的顽抗心理。
暴露犯罪心理。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引起犯罪嫌疑人极大的心理波动,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流露的最佳时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察言观色,并结合其平时的个性特征等分析判断,掌握其心理动向,促使案件快速突破。
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对已掌握一定证据,但犯罪嫌疑人仍态度顽固时,可以适时改变强制措施,使强制措施由弱到强,明示侦查机关的决心,不断增加其心理压力,直至摧垮其心理防线,彻底交代自己罪行。
依法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保证及时地收集证据,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充分发挥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根据侦查进程发展变化的不同阶段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选择不同的强制措施,或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来实现侦查目的,把强制措施作为侦查谋略使用。
要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谋略作用,就要掌握好采取强制措施的最佳时机,果断地使用强制措施。这样才能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加剧其恐惧心理,攻破其心理防线,实现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目的。
在犯罪嫌疑人进行篡改书证、退赃、串供等反侦查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内线或举报人等提供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以上反侦查活动时,应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不仅能获取其犯罪的再生证据,而且给其对抗心理予以打击,便于迅速摧毁其心理防线,扩大侦查成果。
在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职务犯罪嫌疑人是拥有职权、地位、身份的“名人”,在心理上具有较强的优越感和成就感,一旦在其进行嫖娼、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优越感、成就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可削弱其心理优势,加剧其恐惧心理,打消对抗心理。
在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较弱的节假日等时期采取强制措施。心理研究证明:节假日和晚上十一时至凌晨二时是人心理最弱的时期,此时采取强制措施,一般能迅速瓦解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达到快速突破案件的效果。此外,在犯罪嫌疑人出差归来的车站、机场等场所采取强制措施,能使犯罪嫌疑人措手不及,无法进行串供、毁证,便于控制其他同案犯和及时获取有关书证。
在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意志徘徊时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造势用势、政策攻心等方法使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出现频繁仰视侦查人员,不停地抽烟、来回走动等焦躁反常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开始动摇,此时应严格注意,防止逃跑、自杀等情况发生。如果还不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根据情况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攻破其心理防线,给其明示“坦白是唯一出路”的导向,使其不得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徘徊期是短暂的,随时会稳定下来,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利。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不尽相同,犯罪动机、目的、情节也各不相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心理各异,不同的强制措施作用于同一犯罪嫌疑人会引起不同的心理变化。如,对于自认为具有反侦查能力而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他可能态度傲慢、负隅顽抗。如果突然对其拘留,会使其产生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查清,退路已被断掉,不得不如实供述罪行的心理。对于具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传唤措施,并晓之以利害,就可能使其坦白交待;如果不加分析地采取拘留措施,则可能产生对抗心理。同理,相同的强制措施作用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引起不同的心理反映。如拘留措施,对于“吃软不吃硬”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加剧其对抗心理,对“胆小怕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打消其观望心理,加速向悔罪心理转化。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可能有助于案件侦查,也可能有碍于案件侦查。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向有利于侦查的方向发展,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李文革张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