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并罚的法律思考

作者:蒋征宇王峥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未判决之漏罪的,应将漏罪与正在执行刑罚的前罪并罚,决定刑罚后再减除已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审判实践中,对于前罪和漏罪均判有期徒刑、前罪和漏罪均判无期徒刑或死缓、前罪判有期徒刑而漏罪判无期徒刑或死缓的,依照“先并后减”处罚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前罪判无期徒刑或死缓,漏罪判有期徒刑的,依照“先并后减”处罚,则会出现不合理情况,而且已执行的刑期越长,不合理就越明显。

例如,罪犯甲的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服刑、减刑,已服刑18年,再服刑1年即刑满释放。此时发现甲有漏罪,经审判,甲的漏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依照“先并后减”处罚,先将前罪所判的无期徒刑和漏罪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服过的刑期18年。由于无期徒刑与已服刑期18年无法相减,结果仍为无期徒刑,于是罪犯甲最终还要被执行无期徒刑。

通过上例看出,甲所犯两罪,原本应被判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2年,但因依照“先并后减”处罚,甲实际被判了两次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罚是18年徒刑再加无期徒刑,明显不合理。原因就是“先并后减”在遇到无期徒刑时,无期徒刑无法与已服刑期相减,已服刑期实际没有被减除。

如果上例中的漏罪是罪犯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的,对甲来说不合理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假若甲在服刑期间隐瞒漏罪不作交代,直至服刑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发觉追诉,甲只需承担漏罪的刑罚有期徒刑2年,无需承担漏罪与前罪并罚的无期徒刑刑罚。

与无期徒刑情况相同的还有死缓,即前罪判死缓,漏罪判有期徒刑时,依照“先并后减”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是死缓,罪犯也要被判两次死缓,且要接受两次死缓考验,亦不合理。

综上,对于前罪判无期徒刑或死缓,漏罪判有期徒刑的,依照刑法第七十条并罚不合理。关键在于前罪已执行的刑期实际没有被减除。

要改变上述不合理情况,一是改变并罚方式,使已执行的刑期真正被减除;二是进行即时减刑,减除已执行的刑期。

一、改变并罚方式。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犯新罪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对比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可以发现:当前罪和后罪刑期均为有期徒刑时,依照第七十条“先并后减”处罚不会重于第七十一条“先减后并”;而当前罪和后罪中有一罪的刑期是无期徒刑或死缓时,依照“先并后减”处罚就会重于“先减后并”。因为存在前述不统一,所以对漏罪仅仅依照“先并后减”处罚,就难免出现不合理。原因就是“先并后减”遇到无期徒刑或死缓时无法与已执行的刑期相减,而“先减后并”则没有这一问题。由此设想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不同的并罚方式,使并罚结果合理。当遇到前罪和漏罪中有一罪的刑期是无期徒刑或死缓时,改用“先减后并”处罚,这样就能使已执行的刑期真正得到减除,避免不合理地加重罪犯的刑罚,也不轻纵罪犯,较为合理。因此,建议修正刑法,在刑法第七十条中增加一款:当依照第七十条并罚,结果重于适用第七十一条并罚时,依照第七十一条并罚。

二、进行即时减刑。当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时,可通过对罪犯立即减刑,减除已执行的刑期,以此弥补之前判决的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设定了无期徒刑减刑必须在服刑2年后的减刑时限,还限定了减刑幅度,致使实践中不能对罪犯即时减刑。然而刑法第七十八条对于无期徒刑减刑,并没有设定减刑时限和减刑幅度。因此,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漏罪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不受减刑时限和减刑幅度的限制。

对于因漏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缓的,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将已执行的死缓考验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死缓刑期以内,无需重新执行死缓考验期,这样死缓犯的考验期被减除后可直接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又可通过减刑减除已执行的刑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