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捕在逃嫌疑人,不应受理

刘广生

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公安机关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报捕。对在逃的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公安机关对在逃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抓获嫌疑人后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报捕。

一是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如果仅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那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无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办案人员只有当面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了解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把握逮捕的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错捕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审查批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有利于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羁押,是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这是保护人权的需要。只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才能审查证据的合法与否,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在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如果不讯问犯罪嫌疑人而直接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就要释放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起诉。而侦查监督部门就难以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笔者建议在刑诉法将来修改时明确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在案作为批捕的条件之一。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后,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准批捕。如果公安机关坚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将案卷及有关材料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