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却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被追尾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章素婷钟长发

一、简要案情

2006年某月,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由于刘某驾车时不集注意力以致当行至一村庄时与前方同向谢某无证驾驶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自己倒地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意见分歧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勘查现场后,在事故认定上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谢某没有驾驶证,依法不能驾驶车辆,如果谢某当时按法律规定不驾车上路就不会和刘某相遇,就不会发生事故,谢某没有驾车上路的权力,是交通安全法律严禁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刘某驾车不专心,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主张谢某负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谢某虽然无证驾驶,但是谢某的驾驶行为并无不当,只是违反了法律的驾驶规定,是严重违法行为,可刘某虽有驾驶证驾车在视线良好的道路上,但是由于不专心驾驶,过错也很大,两者比较起来作用力相当,因此主张两者过错同等,主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三种意见是谢某虽然无证驾驶,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谢某的驾驶行为并无不当,正常行驶,但刘某驾车不集中注意力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谢某无证驾驶行为与此事故中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三、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是典型的追尾事故,对此类事故的分析办案人员首先要搞清物体运动的自然规律、运动规律和法律规定。物体运动朝前时对后面的来者是产生影响,关健看前者的运动行为是否突然改变运动轨迹且这种运动轨迹的改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目前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立法要求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前车正常行驶行驶时,后车才是安全义务的注意者,只有前车改变车道时才具有另一要进入车道后车的注意义务,对本车道的后车依然只是提示义务。因此,谢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行为并没有发生改变,是正常驾驶,他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会产生任何作用,假如前是另一个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摩托车,事故照样要发生,所以,谢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作用力。但谢某如果突然停车但是摩托车尾灯不亮,产生不了提示作用,这就对事故发生有作用力,可本案中谢某驾车时正常行驶,而刘某驾车时不集中注意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款规定是违法行为,只在总则中体现要安全驾驶,所以刘某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行为,并且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刘某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瑞金市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