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

毒品早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它对于吸毒者的生理、心理和正常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严重摧残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健康。根据我国今年发布的《禁毒白皮书》中记载: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名,全年共强制戒毒22万多人次、劳教戒毒6万多人。2003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39万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37万名,缴获海洛因9535.8千克、鸦片905.4千克、冰毒5827.5千克、摇头丸40.9万粒,缴获易制毒化学品72.8吨。[1]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非常严峻。毒品犯罪案件近年来急剧上升,涉毒罪犯在监比例不断上升,令人十分担忧。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对各监狱实际收容情形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台湾地区各监狱约三万名受刑人中,毒品犯约占60%,已成为犯罪人口之主流。[2]如何减少吸毒者,减少毒品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涉毒罪犯的增加也给监狱涉毒犯的管理和矫正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针对涉毒罪犯寻求何种合适的处遇对策尤其是寻求合适的心理矫治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

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经形成了包括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传统改造方式为主的工作体系。随着中国的心理学科的发展以及中西文化交流的加强,源于西方国家的心理矫治技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阐述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3].开展心理矫治已成为我国罪犯改造工作深化改革中一项重要举措,成为监狱迈向现代化、文明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心理矫正制度最早来源于西方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受到犯罪浪潮的严重困扰,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在矫正人格理论的影响下,一些人尝试用新兴起的心理学的方法矫治犯罪人。许多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监管改造工作在政策和方法上作了重大调整,逐步推行了累进处遇、分押分管分教、百分考核等一系列新措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其中蕴含着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在要求。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我国监狱深化矫治工作、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主要内容之一,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已有六成以上的监狱开展了心理咨询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一些监狱还专门设立了心理宣泄室、情感疏导室。上海市已逐步推行心理矫治工作、民警持证上岗制度和对新收罪犯的心理测量制度,这对于罪犯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刑法的近代学派认为人格缺陷是犯罪的根源。对人的刑罚如同对病人的治疗,必须消除其病根,使低下的人格改善为良好的人格。菲利指出“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4]根据研究结果显示涉毒罪犯矫治成功率偏低,累(再犯)率居高不下。涉毒罪犯和其他类型的罪犯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对罪犯进行分类处遇是心理矫治的趋势,涉毒罪犯矫治一直以来就是令理论界和与实践部门困惑的难题。

二、涉毒犯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在今年2月份至4月份,我们对宝山监狱所有的在押415男性涉毒罪犯进行了一项简单的调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我们采用了自制调查表的形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涉毒罪犯的社会人口学调查。(2)涉毒犯的监狱心理状况。(3)涉毒犯的气质类型测量。

根据反馈的调查表,我们择其重点,得出以下的统计结果:

表一、涉毒罪犯基本情况

性别

民族

年龄

籍贯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入狱前职业

全部为男性(共415名)

汉族占绝大多数98%

25-30岁为多数,占89%;25岁以下6%;

上海本地籍34%,其次为江苏浙江省共占39%,其他为27%

已婚37%,未婚43%,离婚20%

初中以下占81%.中专以上占19%.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待业和无业人员占70%,农民个体16%其他14%

吸毒者比例

毒资来源

吸毒龄

戒毒经历

和家人关系

判决刑期

犯罪经历

47%.

以贩养吸占49%,合法毒资29%,其他非法收入22%

2年以上61%;2年以下短期为39%

无的占30%,一次占58%,多次占12%

很好的占58%,一般的34%,没有感情5%,没有家人的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