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要双管齐下

侦查措施的违法或不当使用,会使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侦查措施进行救济与监督十分重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十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应从构建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机制,以及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两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后,“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深入人心。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对权利的相应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其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在侦查机关违法使用侦查措施侵害公民权利时,及时予以纠正,促使侦查措施的合法和规范使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措施,同样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

(二)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要求在案件结果上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案件办理过程中体现程序公正。实践中,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搜查、非法查封、扣押财物不返还等现象却屡有发生,不但严重偏离程序公正,而且使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与实体公正相去甚远。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正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强化对侦查措施救济和监督,能够有效地规制侦查措施的使用,在不侵害公民正当权利的同时,实现及时、准确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二、构建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机制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构建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机制,应明确权利救济的主体、赋予公民实体救济权利、建立权利救济的告知程序、对救济权利处理程序。

(一)明确权利救济的主体。违法使用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违法侦查措施,权利救济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侵犯的是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对于这些违法侦查措施,权利救济的主体是当事人。此外,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还可能侵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权利救济的主体除当事人之外,还应包括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侵犯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其他人员。

(二)赋予实体救济权利。赋予公民对违法侦查措施向侦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对侦查机关处理申诉、控告的决定不服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对申诉、控告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使用侦查措施严重违法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向检察机关直接控告。

(三)建立权利救济的告知程序。在采取侦查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对违法侦查措施进行救济的权利,可以依法申请权利救济。侦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权利告知书或者以其他容易理解的方式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

(四)建立权利救济的处理程序。侦查机关对于违法侦查措施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处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无违法情形时应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对于不服侦查机关处理申诉、控告的决定以及侦查机关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申诉,应启动侦查措施的监督程序,对侦查机关的处理情况、公民的申诉、控告的事项和理由一并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对于使用侦查措施严重违法可能涉嫌犯罪向检察机关直接控告的,应及时审查后作出处理。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效果欠佳,亟须从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知情渠道,核查与监督手段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拓宽知情渠道,强化核查手段。知情是监督的前提,要及时发现侦查措施违法,就必须拓宽知情渠道。一是建立公民的权利救济的受理机制,通过公民对违法侦查机关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救济的审查,发现侦查措施违法的情况。二是建立对除逮捕外的侦查措施的审查备案制度,通过事后审查发现侦查措施违法的情况。三是增强主动发现侦查措施违法的渠道。

(二)补充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两种。这两种监督手段在实践中的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应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增加监督的实践效果。一是赋予检察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权。对于办案人具有违法使用侦查措施行为的,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措施的直接纠正权。如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可以制发纠正违法侦查措施通知书,直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返还财物。三是确立非法侦查措施的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使用非法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可以依法排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救济与监督要双管齐下

郭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