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运用体会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提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法庭同意的情况下,为提高审判效率而进行简化审理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理模式。当前,该模式已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展开,各地根据实施的早迟,理解的程度不同,就适用、提起、简化程度等问题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谨根据自己的经验,就上述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在该模式的称谓上,有的称为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有的提法是普通刑事案件简易审,也有的谓“简便审”,笔者以为,以上提法均有不妥之处,首先“普通刑事案件”一说不妥,在这里“普通”二字并不是表示刑事案件恶性程度的,而是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形式的限定,因此,将“普通”二字冠于“刑事案件”之前,容易弓f起歧义,其次,为归属刑事案件审理的两种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如将这种改革称为“普通刑事案件简易审,则容易与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再次,这种改革是就普通程序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就部分内容进行简化的一种方式,如谓之为”简便审,就会有“随便审”的意味。所以,从逻辑和特点角度看,以“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法较妥。

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起问题上,有的采取的方法是: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审查完毕后,提起公诉时,将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简化审的建议,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又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起。有的虽不用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也不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起,而是公诉人在开庭前一刻口头向法庭提起,但是在庭审中,往往又有刚一进入法庭调查,由因被告人认罪态度的改变或辩护人的异议而使之不能适用的问题出现,造成前功尽弃的局面。笔者认为,以书面形式的提出和提起仅仅是注重了一个形式问题,没有实际意义。而庭审前一刻口头提起的,方法简便,符合简化精神,但时机不恰当,没有能够完全适用的条件作支撑。实践证明,最佳切入点应该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之初,起诉书宣读完毕,征求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为宜。如果条件成熟,即向法庭口头提起。这样,既免除了繁复累赘的往来文书,同时又确保了简化审适用条件的全部成立,简洁顺畅,一气呵成。

此外,在简化审理中,如何掌握简化程度,怎样灵活运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不能简,或叫程序不能减,对刑诉法规定的审理程序不能简略。它是审判的骨架,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

二是简化主要是证据出示的简化,减化方式多以概括说明式方法为主,概括说明某一证据证明的内容,直至同时将几个证据的证明情况一并概括说明的方式出示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化掉该证据的采集形式的说明,即采集的时间地点,证据的采集者等的说明。其主旨是向法庭表明该证据的合法性。

三是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简化程度,当减则减,应详则详,详略得当。如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对事实部分无异议,而对价格结论存疑的,那么对事实部分的举证应当简化,而对价格确认证据、估价鉴定结论、结论告之等就应祥举;对有两个被告人以上的案件,亦可区分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同一审判中适用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共存的方式进行;对同案有几个犯罪事实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区别适用普通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存的方式进行。

总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革新,是量的变化,不是质的改变,要充分突出简化特点,尽量达到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能源的目的,同时又要确保司法平等和公正。

肖中伟黄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