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条件和时机撑握体会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必经的第一道程序。立案,对于侦破案件具有首要意义。特别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其“首要意义”显得尤为突出。立案的条件和时机把握得好,火候恰到好处适时立案,就能为下一步的侦查破案创造先机,打下良好基础,侦查、破案工作就有一个有利开局,反之,就会给侦破案件带来被动,甚至有侦无破。

一般而言,立案应当严格依据刑诉法第83条和第86条之规定进行,认真把握好立案的两个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即有证据证明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但这些证据只要初步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这些是侦查阶段所要查明的事实,无须在立案之前查明,简言之,立案时达到必要的证据量,足以使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就行,而不是要求证据充分。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发现犯罪事实,还必须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立案,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即使立案追究的,也要撤销案件。

为了更有利、更有力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在实际*作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灵活机动地处置,根据各个案的特殊性、发案单位、部门的不同特点、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个性等诸多因素,正确把握各种情形,综合分析,审时度势,依法适时立案,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把握案情趋势,顺势立案。

势,即趋向性、规律性,也就是根据已知的,分析,论证一一必然会怎样。贪污贿赂犯罪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发生、发展的阶段性规律,如贪污案,一般规律是,先隐匿,或收入不报帐、或入多少报、或支少报多、而后非法占有,其趋向性表现为,已知虚构出帐的事实就有可能非法占有必然性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把握立案所必备的两个条件之证据面前,立足已知证据材料,全面分析案件发展趋势,案情走向,论证判断当前证据客观上应处案件的环节和阶段;立案的条件和时机成熟,有箭上弦,势在必立之势,案立则侦破在即,就不能苛求细微末节,应顺乎案件发展趋势,依法立案,从而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例如我院办理的潘某贪污案,潘系某镇三峡移民员,我们在审查移民帐务过程中,发现有一张由碎石厂开出的关于炸药雷管的三联收据,金额10万多元。炸药雷管系列专控物资,石厂没有销售的权利,我们秘取石厂证言、书证,发现三联收据系虚开的。我们分析认为,此收据已冲帐,钱已出来落入潘之手,根据平常移民办开支情况,此款不可能用于公事,结合群众对潘的检举和潘的个性、家庭收入状况,案件的关键证据已到位,符合立案条件,于是果断立案,立即传唤潘某,很快查清了潘某贪污10万多元移民款的问题。

二、把握主次、分开立案。

当前许多贪污贿赂案件是多人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侦破此类案件在立案之初若处理不妥,涉案人员就会因内在利益和外在形势的压力而抱成团,形成“堡垒‘’,给侦破工作造成相当困难,因而在立案时应避免不分主次,而应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策略立案,打破攻守同盟。一方面,要根据同案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地位、利益的不均衡性,区分主犯、从犯,分清主次,分先后立案;另一方面,视个人的个性、特点、阅历、家庭等,分析、把握不同成员的对抗程度之强弱,分阶段分批立案。分开立案有利于孤立罪重不轻易低头认罪的主犯,顽固分子,使之处于孤立无援,四面楚歌的境地,产生”囚徒末路‘’的效应。同时,那些自认为罪行较轻的从犯,心理素质较差的,态度较好的同案犯,使他们在经过短暂思想斗争之后,坦白交待自己的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办某化工厂窝案过程中,我们在初查时就得知该厂厂长李某是比较顽固,而且扬言“不承认受贿问题‘’。我们一方面请求纪委对其实行”两规“,另一方面我们选择共同犯罪中意志相对薄弱的同案嫌疑人做工作,同案嫌疑人很快坦白交待了与李等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我们对同案进行立案,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另一同案在上海出差,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己立即回到渝投案自首。自认为坚不吐石的李某在得知这些情况后,见大势已去,终于在”两规‘’第三天交待了在十多个单位涉嫌受贿的事实。

三、把握大与小,远与近的关系,放线式立案。

俗话说放长线钓大鱼。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般隐藏较深、时间较长、且犯罪分子能量大不轻易露出水面。许多要案是一般性案件串联带出来的,有的先查是小案,最后查出来的是大案,甚至是特大案件。因而立案之时,不能囿于已掌握的,要正确把握手中的证据,立足现有的一般性案件,放眼长远的可能存在的大要案,一旦发现大要案的蛛丝马迹要沉住气、稳住脚,不失时机地拉长初查与立案之间的时间,放出秘密初查的长线据,待鱼儿上钩,适时收线,果断立案。

四、把握案件虚实,立东扩西式立案。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腐败分子出于对抗和保护的目的,作案手段日趋高明,越来越狡猾,他们作案看似在东,而实质在西,特别是一些窝案、串案、连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有的丢卒保车、故意抛出一些较轻、较小的问题,确保重大问题不发,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案时,进行360度扫描,全方位观察案件的虚处、实处,洞察对方的障眼法,识破他们的花招,敏锐地发现他们想隐瞒的犯罪事实,在立案案由,涉嫌罪名和对象上做文章,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隐藏立案的主攻意图,避免打草惊蛇,防止串供、隐证、毁证,避开他们十分关注的方向,产生错觉,放松警惕。我们公开以所立案之名,隐秘收集证据,一步一步向主攻方向靠近,直到我们最终目标。

五、把握案件质量关,“扎死”后再立案。

修改后刑讼法规定,一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这就意味着必须在l2小时内突破。这给我们立案突破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立案证据和立案质量要求更高更严,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地位、权势,文化水平高、阅历深,有的甚至通晓法律、对抗强度大;有的案件跨行业、跨地区,有相当的隐蔽性,客观上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取齐、取足、取硬证据,才能立案。要做到这一点,一是不怕吃苦、多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取证;二是外围证据尽量取全;三是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四是关键的直接

证据要到位,证明力强。

总之,根据不同案件特点,认真把握好立案条件和时机,适时立案,对于侦查破案工作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肖中伟周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