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国有企业违规安装锅炉,引起火灾,负责该辖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但是实践中对于在抢救火灾中用去的灭火材料费用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存在着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人认为,由于上述企业发生了火灾,才产生了灭火材料费用,火灾的发生与该项费用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该项费用应视为直接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要正确区分灭火材料费用是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关键要看行为与经济损失(也就是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必然性与偶然性两种。所谓必然性是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性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相结合,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上述讨论的情况中,灭火材料不像火灾中烧毁的房屋、机器设备等是火灾必然引起的损失,而是由于发生火灾后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必须采取抢救、补救措施,使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降到最低而使用消耗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的介入,造成了用去灭火材料这一损失结果,故渎职行为与灭火材料损失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联系,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间接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赵玮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