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情节的参考因素有哪些?

刘X勇危险驾驶案

作者:万云峰杨毅

■问题提示在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影响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情节的参考因素有哪些?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8月2日)。

【要点】

一般地下停车场并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情节应综合考虑被告人酒精含量、行驶的时间和路段、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程度、危险驾驶的同时是否伴随有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抗拒约束、是否有因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记录、被警察检查时认罪态度等;如果能够认定情节较轻,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以定罪免刑、适用非监禁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X勇的朋友葛X敏驾驶刘X勇的小轿车,送酒后的刘X勇回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某花园地下负二层停车场,由于葛X敏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导致被告人刘X勇与其发生争吵,葛X敏将车钥匙还给被告人刘X勇后离开现场,被告人刘X勇遂驾驶该车由北往南倒车(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移动约一个半车位),导致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后被告人刘X勇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祝X因消防栓损坏的赔偿事宜发生争执,祝X报警,被告人刘X勇于当日20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某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刘X勇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2mg/100mL。

【审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X勇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本案目前已生效。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被告人刘X勇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一)在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是使某些特定物体进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犯罪。那么此处的“道路”如何理解?是否就是指狭义的马路抑或还包括其他空间区域?作为犯罪的空间条件,这是入罪的前提。

道路从其本身词义上讲就是地面上供人、车通行的部分,即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但是并非所有人、车可至的地方都可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同类犯罪客体,都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中对“道路”的认定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虽然本罪不要求任何从重情节或危害后果,但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构成本罪必须要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不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即使行为人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如在私人车库、人迹罕至的荒漠、草原、森林等缺乏其他公众的特定空间,即使发生危险驾驶的行为,亦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这些区域就不属于刑法上的“道路”。除此之外的诸如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狭义上的“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开车区域等,都可以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勇在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地下停车场并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在此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在特定区域发生的轻微事故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作为一种轻微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较轻,最严厉的量刑档次是拘役六个月。对于这种犯罪,打击只是辅助手段,预防和威慑才是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1、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是入罪标准,低于此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属于酒驾,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范畴;2、是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不是入罪的前提,但事故的发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大,相应的处罚应更严厉;3、犯罪的时间、地点,繁忙时段和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于普通时段和偏僻路段更大,行为人在繁忙时段和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亦表示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较高;4、危险驾驶的同时是否伴随有闯红灯、违规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等;5、其他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因素,如由于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记录、被警察检查时抗拒约束,认罪态度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勇饮酒后请朋友帮忙驾车进入停车场,因其朋友未停好车,其才亲自倒车入位,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消防箱,造车其车辆及消防栓损坏。首先,本案犯罪地点特殊,并非繁忙路段,而是在地下停车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所发生的是轻微事故,消防栓更换的评估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其汽车修复评估金额为人民币700元,即实际造成他人的损失为110元,且被告人已作出赔偿;再次,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虽然超出了法定标准,但超出不多。因此,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型,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程序的启动就是一个对行为人惩戒、教育和改造的过程,其本身就是刑法目的和作用的体现,不一定要不加区别对所有行为人都贴上难以抹去的“罪犯”标签或施以重刑,这在客观上对于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理念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提升社会幸福感、实现实质正义的有益实践,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当然,在本案中,虽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但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作者:万云峰杨毅–广州市中院刑一庭<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