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据此,构成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须存在行贿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鲜明地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违法意志,亦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之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往往是司法人员在查处行贿犯罪过程中最感棘手的问题。
笔者认为,利益不正当的标准既可以是法律标准,也可以是党纪政纪标准。从法条对“不正当”一词的表述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对行贿所追求利益的评价不是采取法律上的标准,因为刑法表述没有使用“非法利益”一词,但毋庸置疑,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当然包括在不正当利益之中。故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标准除包括法律标准外,党纪、政纪和政策也都可以作为衡量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两类标准的具体内涵如下:
一是法律标准。行为人为追求不合法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里的“不合法”既包括违反宪法,也包括违反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违反程序法;既包括对法律具体规定的违反,也包括对法律原则的违反;既包括违反狭义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违反广义的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二是党纪、政纪、政策标准。党纪、政纪和政策是党和所代表的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为概括性标准,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遍适用。行为人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为谋取党纪、政纪所禁止的利益,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钱物的,即构成行贿罪。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行为人把客观上不存在的利益误认为存在之外,还会出现行为人对利益性质认识错误的现象。一般是把客观上不正当的利益当成正当利益,即对利益的“不正当”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在刑法理论上,认识错误分为对法律认识?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法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谋取利益的性质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不要求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这既是刑法学理论上的共识,也是实现刑法目的的要求。因此对于客观上属于不正当利益、而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误以为是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陈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