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盗窃了一辆八成新的雪佛兰乐风轿车,李某非常喜欢这辆车,要求王某将车卖给他。王某说这辆乐风轿车无任何手续,开价1万元。李某一听便知此车来路不正,要求以1千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假意邀请王某到自己家中喝酒,进门就将大门反锁,再次要求以1千元的价格购买乐风车,王某还是不同意。李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后,又随手拿起一把刀抵在王某的胸口上继续威胁王某,声称要是不答应他的要求,就让王某一命呜呼,王某被迫同意。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乐风轿车价值6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明知乐风车没有手续,价格极低还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王某,基于恐惧心理,王某将乐风车以1千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且该车价值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某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的方法,用1千元强行“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乐风车,既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又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李某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将赃车卖给自己,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市场秩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是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法中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本案中,从主观故意看,李某强制要求他人将乐风轿车低价卖给自己,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客观行为看,李某以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的方法逼迫王某将该车低价卖给了自己;从犯罪对象看,汽车可以成为市场交易中的商品,不管是市场交易或者民间交易,不管是合法交易或者非法交易,都是商品买卖过程。虽然买卖赃车这种交易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它仍然是一种交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犯罪程度看,此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李某开始要以1千元购买王某开价1万元的轿车,被拒绝后拳脚相加,并用刀抵其胸口威胁,不答应就让他一命呜呼,像这种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理应属于情节严重的程度。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李某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综观全案,李某支付1千元强行购买乐风车的行为,从讨价还价过程看,虽然可以推定李某知道该车是赃车,但李某的强迫交易行为与购买赃物行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二者刑罚幅度相等时,应当按照最接近犯罪构成的罪名定罪比较妥当,因此,对李某不宜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从客观方面看,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等进行威胁,造成其心理上的压力,一般不涉及暴力,即使有暴力因素,也是十分轻微的。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了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的方式,对王某的人身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目的是为了低价购买该车。但是,李某在主观故意上并不是以王某的乐风车来路不正,或者以不卖就到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而迫使王某将赃车低价成交。因此,对李某的行为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第四,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最明显的特点是,使用暴力当场、当面、当时非法劫取公私财物。而李某在本案中,是强迫要求王某以低价卖给他,当被害人不同意,又假意邀请王某到自己家中喝酒,关起门来对其使用暴力和威胁等强制手段,威逼对方被迫同意。在作案时间上,有一个缓冲过程,即有连续性而无即时性;在占有方式上,是不平等交易型而不是非法劫取型,是有偿占有而不是无偿占有,具有典型的强迫交易性质。李某的犯罪特点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案发后赃物鉴定价值为6万元,与要约时出价1万元相差悬殊,但不能因为差额巨大就以数额为由作为情节严重而按重罪论处。在侵财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说任何违背财产所有人自由意志并违背价值规律的暴力和胁迫手段获利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抢劫行为的话,即抢劫罪的表现形式除了包括完全没有支付对价的劫取形式外,还包括表面上虽符合一定交易自由并支付一定对价但是实际上却远远背离价值规律的劫取形式,认为本案中李某付给王某1千元钱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则有悖于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造成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违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张俊华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