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新生陈天和王青钊来源:检察日报案情:苏某、张某同被害人王某素有矛盾,多次找借口向王某勒索钱财未果。2005年4月,苏某、张某在某批发市场遇见王某,便将王某强行挟持到一旅馆房间内,对王某殴打后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称如王某不拿钱就将其打残。王某称自己随身未带钱,但与其一同来进货的朋友曲某带了钱。曲某和苏某、张某原本相识,苏某便让张某叫来曲某,王某当场向曲某借钱,曲某见到王某被挟持的情形后同意借钱给王某。张某便同曲某一同前往银行取出现金5万元返回旅馆,曲某将钱交给王某,王某将钱交给苏某后被放回。
分歧意见:对苏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绑架罪。理由是:苏某和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将王某挟持到旅馆房间内,限制了王某的人身自由,之后向王某勒索巨额现金。王某的朋友曲某被叫到现场后见王某被挟持,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遂取来现金让王某交给苏某,以赎取王某的人身安全。苏某、张某实施的是一种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理由是:苏某和张某将王某挟持后对王某殴打,向王某索要巨额现金。王某在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提出向曲某借钱。此款被苏某占有后,受到侵犯的是王某的财产所有权。苏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绑架被害人后,向被害人的亲友索取财物,被害人亲友在精神上受到威胁而被迫交出财物,被害人亲友也会受到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而本案中的曲某并未受到任何强制和威胁,他借钱给王某出于自愿,是为了帮助王某解脱当前的困境。尽管本案中有张某同曲某一起去银行取钱后借给王某的情节,但随曲某而去的张某并不能对之构成人身威胁。本案中实质上受到侵害的仍是王某一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对方财物,那么本案中王某受胁迫先向曲某借钱,曲某同意借钱后同张某一同前往银行取钱,而后将钱交给王某,王某又将钱交给苏某,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是否算是“当场劫取”呢?笔者认为,尽管有曲某外出取钱而后借给王某这一较长过程,但王某一直受到苏某的挟持,曲某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屈于暴力将钱交给苏某,在这一段时间之内,王某一直未摆脱苏某暴力威胁下的人身控制,苏某、张某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当场劫取王某财物的行为。
因此,苏某、张某对王某实施暴力后劫取王某向他人所借款项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抢劫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