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关于冻结存款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冻结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的犯罪嫌疑人存款,应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主要理由是:
首先,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的侦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因此有观点认为,银行已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通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的期限。对此,笔者认为,《规定》从性质上看属于金融单位系统内部的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检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仅靠中国人民银行单方面发布的《规定》来明确是不够的,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和强调。
其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程序化水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但公安部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了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其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程序化水平。同理,检察机关也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冻结存款期限。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冻结存款期限的情况下,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应当有必要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程序化水平。
第三,有利于减少检察机关冻结涉案存款对银行金融单位的工作影响。在当前,银行金融行业往往具有重要的职能地位,发挥着地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活动中规定冻结银行涉案存款的期限,可以减少对金融单位业务工作的影响。
综上,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际运作:一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冻结程序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二是强化检察机关与银行金融单位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规定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冻结存款期满前,银行金融部门应提前向检察机关发出冻结存款即将到期的告知书,催促检察机关在期满之时及时办理解冻或续冻手续;三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内部工作制约,实行冻结银行涉案存款期满预警机制,对冻结存款期满而不及时办理解冻或续冻手续,致使银行金融单位自行解除冻结措施,影响正常的金融业务工作,有损检察执法公信力的,要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赵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