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罪犯邓卓标,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广东省怀集县人,汉族,农民,住怀集县甘酒镇上屈管理区三队。1996年2月9日因盗窃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11日被逮捕。该罪犯的审判及刑罚执行情况如下:
1、1996年10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佛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卓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邓卓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邓卓标于1996年12月25日被送往广州监狱服刑。
2、1999年4月1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佛中法审监刑申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3、1999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刑事裁定,将邓卓标的刑罚减为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4、2002年5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裁定,对邓卓标减去有期徒刑1年。
5、2002年11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卓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6、2003年9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以违反公开审判为由,撤销(2002)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3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7、2004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裁定,对邓卓标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
8、2004年3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佛刑一再字第1号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卓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9、2004年8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81号裁定,维持(2004)佛刑一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
10、2006年6月9日,广州监狱就邓卓标的悔改表现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减刑1年。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罪犯邓卓标减刑案的过程中,发现邓卓标在原审判决生效之后,曾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减刑,后该案的生效判决又被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撤销改判,执行依据已发生变化,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对相关问题答复的精神,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撤销其作出的(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减刑裁定的同时,一并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和(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两份减刑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减刑裁定均是以邓卓标的原审判决为依据所作出的,现邓卓标的原审判决已被依法撤销改判,故该三份减刑裁定作出的依据发生了变化,其也随即失去了法律效力,遂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减刑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两份减刑裁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三份减刑裁定被撤销后,将邓卓标减刑一案退回广州监狱,并建议:由广州监狱根据邓卓标盗窃一案的再审判决刑期与三份减刑裁定被撤销的情况,综合考虑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重新报请减刑或假释。
【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其一,罪犯邓卓标再审改判前的所有减刑裁定应否予以撤销;其二,如果撤销,应如何撤销;其三,邓卓标之前的改造表现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有赖于对减刑案件撤销程序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再审改判前的减刑裁定应否予以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改判前的减刑裁定应全部予以撤销,理由是:1、执行机关将罪犯投入劳动改造所依据的生效判决被撤销改判,这意味着对罪犯提请减刑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人民法院据此对罪犯作出的减刑裁定也应相应变更;2、原减刑审理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原判情况,特别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原判量刑偏重的,在减刑时会予以适当从宽。现该案已被改判并对罪犯作减轻处罚,则原减刑裁定也已失去其存在的价值,理应撤销;3、撤销减刑裁定可以避免历次减刑的刑期累计可能超过再审改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情况发生,如一名罪犯在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服刑六年,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二次减刑累计四年,如再审对罪犯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虽其实际服刑超过再审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但裁定书字面上体现的减刑期却超过再审改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现象,故应予以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裁定应予撤销,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可不予撤销。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以原审的无期徒刑判决为基础而作出的,现原审的无期徒刑判决已被撤销,故该减刑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减为20年有期徒刑后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作出的,虽然原审判决被撤销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但从减刑的法律适用来看,在相同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下,15年有期徒刑和20年有期徒刑的减刑间隔时间、幅度和条件是相同的,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没有错误,不需撤销。
199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是:对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几次减刑后,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原所有的减刑裁定一并撤销。由于该答复产生于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以前,该答复在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能否适用呢?这涉及到法的终止时间问题。
法的终止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或失效。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其它有关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终止(废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在新法或其它法中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后者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我国法的终止生效有四种情况:第一,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第二,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使命后自然失效,如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完成后便自然失效;第三,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如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第四,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
根据法的四种终止生效情况,在1992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同样的问题没有进行过另外的规定,上述答复本身也没有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和被有关机关废止过,因此上述答复的精神仍然有效,邓卓标再审改判前的所有减刑裁定应按答复的精神全部予以撤销。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三份减刑裁定应如何撤销
(一)关于撤销的程序
这个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减刑裁定的原因在于原减刑的基础已不存在,这可以视为原减刑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撤销该减刑裁定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减刑裁定因原判无期徒刑确有错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而予以撤销,是因为原审判决已经改变,该减刑裁定已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司法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作出的减刑裁定本身没有错误,故撤销减刑裁定不属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199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鉴于原减刑裁定是在无期徒刑基础上的减刑,既然原判无期徒刑已被认定为错判,那么原减刑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亦应视为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减刑裁定是适宜的。
由于在新刑诉法和旧刑诉法中,均没有对此类情况的减刑裁定撤消程序作规定,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解决该问题的具有司法解释意义的依据之一,至今有效(理由同上),故撤销上述三个减刑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关于审级的问题
这个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减刑裁定的同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和(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两份减刑裁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减刑裁定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和(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两份减刑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上述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级的规定来看,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法院包括作出该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法院、上一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范围内进行选择,目前并没有明文的规定。鉴于邓卓标被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满日期为2011年2月8日,若在重新提请减刑审理中一并考虑其之前的悔改表现和已作的减刑处理(3年3个月),邓卓标的刑期即将届满。如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减刑裁定分别进行撤销,有可能导致重新提请的减刑审理无法在罪犯刑期届满前完成,从而使罪犯的情绪产生波动,不利于改造的稳定。因此,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9)粤高法刑执字第2271号减刑裁定予以撤销的同时,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2)穗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和(2004)穗中法刑执字第445号减刑裁定一并予以撤销为宜。
三、罪犯原来的改造表现应如何处理
广州监狱提供的材料显示,罪犯邓卓标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共获嘉奖66次、表扬9次、专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是突出的。由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该罪犯作减刑改判的原因在于原审没有认定其立功表现,该罪犯是没有过错的,故因改判而撤销减刑裁定不应影响罪犯因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的奖励。因此,在上述三份减刑裁定被撤销之后,广州监狱于2006年6月9日对邓卓标报请减刑的条件和依据发生了变化,减刑案件应予退回。但广州监狱可根据邓卓标再审改判后的刑期和三份减刑裁定被撤销的情况,综合考虑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重新提请减刑或假释,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提请的减刑审理中依法处理。
(作者单位:邓淦华,广州中院审监庭庭长
崔颖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监庭)
作者:■邓淦华崔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