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工商系统是社会的热点行业,担负着监管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每位干部手上都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如何掌好权、用好权是关系工商行政管理的大问题,切实加强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纵观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于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自身建设还不到位等,容易导致工商系统干部职工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监管体制不够健全:
一是干部管理体制不利于严格执法。从目前县级工商分局的实际情况看,除副局级以上干部由上级任命、调整外,其他干部仍然是本地产生,这些干部及其亲属都处于“双重关系”。同时,基层分局及干部职工的党组织关系仍在地方各个乡镇办事处,相应的各项工作考评仍要参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行为,行政干预、地方保护、情大于法的问题仍是可能经常发生,致使执法失去平衡。
二是部门职能、权限交叉。在外部,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清,各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有利争着管,无利往外推”。而且,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很清楚,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决定和处理结果。
在内部,经检、市场、企业、个体、商标广告等科所与基层工商所都具有执法办案权,形成多头执法的局面,处罚标准和处罚幅度不统一,造成执法、处罚畸轻畸重、重复处罚、协议执法等一系列与行政法治相背离的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削弱了执法权威。
三是内部监控机制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程序办案,相继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突出法制监督的重要性。但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查到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制机构的审核只是从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把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失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就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一票否决制”、“错案追究制”等毕竟是属于事后监督,如何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而导致错案还没有根本的、实质性的制约措施。
(二)自身建设还不到位:
1.县级分局机关机构过多,内部分工过细。上级机关凡有的业务就要求县级分局也成立相应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形成了“分局大、和尚多”的现象。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基层工商所力量空虚,内勤人员与监督检查人员的比例不均衡,致使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2.执法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管理形象较差,有的甚至借执法之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缺乏严格的考核、激励制度。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上,缺乏一个完善、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制度。执法人员办案与不办案、办案多少、大小对自身的利益影响不大,而且由于实行错案追究制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执法人员办案越多,承担错案追究风险的可能性也会越大。在这种只罚不奖的机制下,多数执法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会力求稳妥,尽量少办案或不办案,加上“说情风”影响,个别执法人员便会以种种借口一推了之。三是培训学习比较薄弱。各级工商部门年年强调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年年有学习培训计划,但学习效果不明显。尤其对一线执法人员,培训质量与效果较差,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难以真正提高。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工商执法人员犯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这不仅影响了工商声誉,破坏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工商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与工商部门密切联系,密切配合。
1、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办和预防工商系统的职务犯罪。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发生在工商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严肃查处,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预防职务犯罪同惩治职务犯罪一样,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腐败斗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打击是预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而预防则是打击的巩固和深化。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打击与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通过强化打击震慑犯罪,带动预防,以增强检察预防的力度,通过预防来提高发现搜集案件线索的能力,以促进打击。总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商系统的职务犯罪,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促使从事公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职务行为,从而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遏制工商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2、重视自身建设,抓主子工商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工商机关要重视自身建设,完善内部制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强化权力监督。围绕工商管理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行为。(2)强化财务审计。成立内部财务审计小组,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和工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订标准不一、可操作性弱的各类法律法规,力争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依据更加完备,执法手段更加充分。在系统内部,可设立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案件查处、案件审查等;设立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企业登记、合同签证、商标核转、广告发布等,这样既从内部避免了多头执法,又从机构上抑制部门过多、分工过细、互相扯皮的弊端。(4)加强自身素质教育。反腐败斗争光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教育入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各方面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
3、加大监督力度,共同抓好工商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检察、工商两家的联系,共同把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遏制工商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商机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改革措施,工商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把查办工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工商机关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及时向工商机关提供,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服务。二是紧密配合,积极查办案件。检察机关和工商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工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商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三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商和检察机关可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工商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四是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工商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案发单位共同及时落实。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检察机关和工商机关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工商业务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吉先洁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