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曾几何时,法律不再是神秘而遥不可及的东西。而如今,民众已经更深切地意识到法律与其生活息息相关。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普通大众都投入了极大的关注,法律意识空前提高。

一直以为,中国法治的进程只是法学家、法律工作者、政府机关、权力机关等等人士或机关的事。殊不知,今天,普通大众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热情一点也不逊于上述法律人士及政府等机关。从物权法的起草和草案的完成通过网络、报刊及其他途径征询全国人民的意见,到孙志刚案、佘祥林案、许霆案等等,全国人民从立法到司法都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保守思想,在今天国人的头脑中已经涤荡殆尽。

民众对中国法治之关注,除了自身内在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与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另外,信息时代诸如广播电视的广泛覆盖、报刊业的高度发达、网络传媒的迅速普及,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起到推波助澜之功效。这种内外条件的结合,使得今天的世界不再遥远,在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你都可以与他人同时知晓任何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事件。

过去,人们都认为只有关系国家乃至世界的事件才是大事,而如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与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件,就像许霆案。当然,人们已不再只是关注事件本身的处理结果,而是由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所引发的对我国司法乃至法治(制)的深深思考。

许霆案引起网络的大讨论,其他媒体也给予了追踪报道并引起法律专家和学者的热烈讨论。凤凰卫视的《铿铿三人行》、《文涛拍案》及《一虎一席谈》等栏目都就此案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23日,来自北大、清华、华南理工等高校的法学专家以及部分律师聚首广州,讨论许霆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都对许霆案发表了意见。

为什么这起关涉普通小民的案件会引起全社会的如此关注?想必,此案一定有它的特殊性。许霆案中,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的出错,多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17.5万元人民币,得到的惩罚是无期徒刑。这个处理结果几乎让所有的人(包括法律人士,当然不包括本案的审判人员)都感到震惊。为什么呢?我们先不从法律、法理等方面来进行分析,而看两个案例:广东的余振东案,余振东贪污、挪用等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约6777万元,港币约1.28亿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约1.25亿元,人民币约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数罪并罚,余振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上海的周正毅案,周正毅虚开增值税12亿,同时犯有单位行贿罪、对企事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对比上述两案与许霆案,我们可以很直观的得出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到如此关注的原因了。

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这一判决结果显然比第一次判决要轻得多,当然,该案是经过最高院核准的。

我们每一个人(就是法学家也不例外)的心中都有一个最朴素的社会正义和公平或者通俗一点说就是一杆秤,这杆秤可以称出一个过错与惩罚之间是否平衡。如果说法律规定的过错与惩罚之间失衡到了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检查一下我们的法律是否存在问题。固然,相对静止的法律不可能规范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灵活运用法律的原则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诸如许霆案这类具有特殊性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切勿机械地适用法律。许霆案的特殊性就在于:1.ATM柜员机与银行的关系;2.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3.银行的过错或过失对许霆行为的定性是否存在影响。上述这些特殊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作为一名法官,笔者也深谙每一个法官在下判一个案件时所经历的艰辛思考和彷徨。因为每一件有疑难的案件都是在不同结论之间所进行的甄别与选择,这个过程包括了法律的选择与适用、逻辑推理与利益的衡量。问题的核心是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有一种敏锐的判断力,对于新类型的案件,不仅要从法律、法规、规章,还要从政策、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全面分析。当然,这是一个非常艰辛而又复杂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甚至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

笔者在此并非只是苛求许霆案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处理结果,而是通过许霆案以及更多类似于许霆案的处理进展所受到的社会关注,看到了一种希望,一种对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希望。

作者:王桂江摘自《法治论坛》第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