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而经济因素是一切社会现象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对各种社会现象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所以,经济因素是贪污贿赂等犯罪现象形成的一个先决条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且具有明显的谋利性,犯罪者在决定是否实施贪污贿赂行为时,一般都要进行犯罪成本与效益计算。因此研究和探讨犯罪成本与效益理论,对于正确揭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
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是犯罪经济学在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寻求预防、减少犯罪策略的重要理论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当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的成本时,犯罪人就会积极追求犯罪的结果,反之则会放弃犯罪。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重在分析影响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各种因素,通过改变各种因素,增加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因为他可以通过犯罪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非法收益不仅指经济上有形的收益,还包括心理上或生理上无形的收益。犯罪成本则是指犯罪人为实现犯罪而耗费的资源,即犯罪人对犯罪的投入;犯罪的成本可以分为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以及犯罪的社会附带成本。
二、宏观对策: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优化刑罚效率
从某种程度上讲,腐败现象是难以完全根治的,同时,法律资源也是有限的。不管是提高犯罪的成本还是降低犯罪的收益,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有数据表明,中国刑法成本开支越来越大,而同时期的刑法效率却相对降低,存在着刑法成本与犯罪率同时升高的现象。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当然,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有时候资源配置的强化反而导致刑罚效率低下,刑罚资源投入几近极限刑罚收益反而急剧下降,根本原因在于刑罚资源配置不当。经济分析方法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刑事控制模式,通过制定严厉的刑罚来彻底根除犯罪是不可能的,一味的重刑和滥刑使刑罚在无形中贬值。我们只能把犯罪尽可能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使刑罚效率达到最优。
与此同时,刑法成本的昂贵性、刑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遵守刑罚谦抑原则,把刑罚作为补充道德谴责、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适用的最后手段,严格控制刑罚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规模。以不超过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必要的刑罚投入和成本支出,最优地实现刑罚效率。但是也不能一味地节约刑罚成本,如果刑罚投入不足,表面上节省了刑罚支出,实际上还是刑罚的浪费。
三、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对策
笔者认为,提高“反腐败”的刑法效率需要运用犯罪的收益和成本理论。在目前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分子的个人投入成本降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相对而言,精神成本则较高。但由于提高精神成本属于一种长期的预防策略,很难在短时间内见效。因此当前对于贪污贿赂的预防应该重点放在提高它的惩罚成本上。事实上对于贪污贿赂类犯罪,刑法提高定罪率(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增加刑罚量(提高法定刑)更能控制犯罪的发生,所以严密刑事法网是更可行的办法:
1.死刑问题。从犯罪人的犯罪成本来看,死刑的适用可以增加“犯罪应有的惩罚成本”的基数,但是,要影响整个惩罚成本,还需要乘以“犯罪可能受惩罚的几率”,而且在实践中后者更为重要。然而,这种并不能决定提高犯罪的惩罚成本的措施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广泛的副作用。当前需要解决的是从法哲学上和司法实践上系统地证明适用死刑在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中有无作用,而不是轻率地废除死刑。
2.定罪标准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受贿罪的定罪率,首当其冲的就是改变数额模式。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处罚标准体系,其次,把“威慑门槛”放低,虽然降低定罪的起刑点,但是细化量刑情节,设置更多的量刑等级,拉小刑罚的幅度,减少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3.犯罪构成问题。修改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取消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主观条件;删去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限制条件;将“贿赂”的范围由现行刑法中的财物扩展为一切不正当利益。
4.刑罚处罚问题。对贿赂罪的处罚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具体可以采用倍比罚金制,即指刑法规定以某个与犯罪有关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的制度。
5.证据问题。有必要实行有错推定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并且设定罪名来降低诉讼中的证明难度,虽然这可以说得上是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但是在现阶段是完全有必要的,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置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总之,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作为一项长期性而非阶段性的工作,不能祈求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指望靠几番大规模的“集中打击”这样的短期行为去达到目的,将经济分析法引入反腐败的系统工程,正是要在法律资源最优配置下找到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最佳渠道。
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