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管辖可从有利于诉讼考虑

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嫌疑人有先后归案的情况,归案后对被侦查机关单独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管辖出现了分歧。

有观点认为,仍应将本案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由本案中涉及的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但这样做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在先归案的其他嫌疑人与主犯一同归案,一并归由主要犯罪地管辖或主犯居住地管辖,而本案可能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共同犯罪案件管辖地,这样就出现了仅因归案时间先后不同而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将本案与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由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进行管辖,这样就避免了同样情况不在同一地管辖的情况,又因为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部门在办案中已掌握大量关于共同犯罪的信息,从而避免因为移交案件而出现信息资源的重新搜集取证以及共同犯罪地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逐一上网追逃,并抓获嫌疑人、调查取证后,却出现管辖争议而侦查权受质疑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兼顾诉讼的效率、经济原则下,也可以将本案单独考虑,即如由单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侦查的,也可移交,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许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