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农村群体性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2007-4-10【大中小】近年来,我市农村群体性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件频频发生,其涉案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震惊。农村群体犯罪案件已经引起了党政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结合发生在我市农村群体性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旨在确保本地区稳定态势。

一、农村群体性犯罪的特点

1、参与人数众多,具有纠合性。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过去办理的农村犯罪案件中,一般是单人或几人作案,而在这十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有的甚至全村的人都参与了犯罪,如去年发生在我市某村寻衅滋事一案,围观闹事的群众多达二百余人,还有今年二月发生在陈区乡三起群体性重大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件,参与人数甚至近千人,乃至公安机关到场处置都未能控制局面。

2、犯罪性质恶劣,具有暴力性。近年来发生在农村群体性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件,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各占50%,在这些案件中,基本上都有相当严重的打砸、损坏煤矿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车辆的情节。

3、犯罪方式严密,具有组织性。与过去农村犯罪群体案件相比,今年发生的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组织性,不仅调动了全村的人参与犯罪,而且有组织的逃避和对抗公安、司法部门。这些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件都具有这一特点。

二、农村群体性犯罪的原因

1、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多年来,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还没有脱离那种图形式、大呼隆、一阵风、不注重实际效果的教育方式,要真正使广大的农村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还需要做长期的、艰苦的、扎实的工作。实际上,在办理的每一起农村群体性犯罪案件的背后都有“法盲”的影子。如:发生在我市建宁乡北社村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侯文武等五人以到煤矿要求分红利为由,敲锣纠集煽动600余名群众先后到北社煤矿、鱼仙山煤矿往返三次肆意进行打砸、破坏煤矿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0794元。并将接警后赶来的公安人员乘坐的警车及政府的轿车掀翻,足以说明广大农民对普法的认识程度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2、利益驱动的诱惑难以低御。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的紧销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化,原来极不景气的煤炭资源一下变得炙手可热,一夜暴富已不再是天方夜谭,这对于尚在贫困线上徘徊的农民来说,诱惑无疑是巨大的。以致犯罪分子以分红利为由纠集村民阻挠煤矿生产时一呼百应。如:陈区镇魏庄村寻衅滋事一案,几百名村民在分红利的诱惑下,先后到林州煤矿、双友煤矿、魏庄煤矿封了井口。接警后,派出所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被告人赵德孝等人不听劝阻,当场掀翻警车、砸了照相机。后公安机关到场处置都未能控制局面,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1867元。

3、农村组织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龙头”,基层村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关键。因此,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然而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干部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软弱涣散,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如今年发生的6起破坏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案,主要犯罪分子事先都曾向所在村支两委或村干部提出分红事宜,并暗示如果不答应就组织村民到煤矿阻挠生产,而所在村支委和村干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能及时做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矛头消灭在盟芽状态,有的甚至自觉不自觉的起到了推波助揽作用,以致事态越演越烈,给煤矿造成了十分惨重的损失,也使触犯法律的村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农村基层组织的威信也爱到了严重的影响。

三、遏制农村群体性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全面提高干群素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党和国家的政策、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大力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大呼隆,使在农村工作的干部真正把政策、法律、法规弄懂弄通,使广大的农民群众真正明确怎样才算符合政策,什么是合法,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氛围。要加强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努力引导他们自觉规范自己行为,遵纪守法,筑起化解农村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说到底源于一个“穷”字,根本的出入在于抓住发展这个重点,帮助农民增加收入。面对现实,全社会应着力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富民,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发展致富项目,带领群众走向致富之路。二是壮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增强服务农民的能力,三是强乡,积极发展财税经济,加快财政建设,使财力的增长跟上事业发展的需要。

3、严惩不法之徒,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侵吞集体财产,贪污腐化的村级干部要按照党纪国法严厉打击;对那些农村的邪恶势力和个别危害村里、乡里的不法分子,决不能手软,必须狠狠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和积极宣传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搞一阵风,必须常抓不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必须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惩处,纠正以往判处过宽的现象,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真正有效地解决农村的突出问题,从而遏制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赵菊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