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无罪判决

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有罪判决率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但笔者认为,检察官不能追求百分之百的有罪判决率,因为这和检察官的职能定位不相适应。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一定数量的无罪判决是合理的。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无罪判决都是合理存在的,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追究检察官办错案件的责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无罪判决才是合理的。

允许出现无罪判决的情况必须有前提条件,即:不包括事实基本不清和证据基本不足的案件,而只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不能排除所有的怀疑,但基本上可以判断是犯罪嫌疑人作的案,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一定的争议;二是基本事实能够确定,但证据之间有一些出入和矛盾,有待于法官的认定;三是法律条文或法律解释不明确,或有冲突的地方,使得在认定上难以把握。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原则上不应羁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适当限制其自由,如采取取保候审,以防止因羁押但法庭判决其无罪而造成的对其人身权的侵害。

检察日报·薛国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