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应怎样处罚?

关于盗窃未遂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1998」4号作出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定罪处罚。对该解释,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理由是:一、该司法解释与刑法总则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率。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条款规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并没有免于处罚的内容,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得盗窃未遂犯只要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就可以不定罪处罚,明显超越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作为犯罪构成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盗窃未遂的案件,如果是行为实施终了,财物已取到手,盗窃目标是什么就非常清楚;但是,如果盗窃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即使他是以“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只要犯罪嫌疑人不予供述以什么为盗窃目标,侦查机关很难用客观证据给予揭示,就没办法对他定罪处罚,容易放纵犯罪。三、对一般盗窃未遂案件不予追究,不利于此类多发案件的打击,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盗窃、抢夺属于多发性案件,占全社会总发案数的相当数量以上,近年来又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不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财产安全,而且大部分与吸贩毒分子作案有关;对盗窃犯罪打击不力,就不能很好遏制该种犯罪的大幅上升势头,也会造成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盗窃未遂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如数额接近巨大的破坏性盗窃未遂、公共场所的机动车盗窃未遂、破门入室的盗窃未遂等等。对此类案件一味的不予追究,会使得盗窃分子铤而走险;同时,还会使得老百姓对抓小偷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失去信心,他们一旦抓到贼,就把他痛打一顿了之,往往会把小偷打死、打伤,引发出其他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盗窃未遂的处罚无需另外作出司法解释,按刑法规定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

郭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