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纠正超期羁押

多年来,超期羁押问题始终是困扰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突出症结。为了做好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我院监所科摸索出一些有益做法,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提前催示制度。

我院在日常的驻所检查中,对即将到期的案件,实行提前三天催示制度。改变了以往发现案件超期才提出纠正意见的做法。从而由事后监督改为提前催示。由于把工作关口前移,有效地减少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与同级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合力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复杂,期限内不能完成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办案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重视不够,认识不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缺乏时限观念所致。针对后种情况,我院监所科多次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召开“三级联席会议”,即机关领导、职能部门、办案干警的三级联席会议,会后,有关职能部门都把超时限羁押列入实绩公开栏内减分序列,有效地减少了超期羁押现象。

三、针对超期的不同程度,及时采取不同措施予以纠正。

一是超期过三天的,提出书面检察建议进行纠正。即向案件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进行督促纠正,并监督处理结果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二是超期已过七天的,向办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对超期羁押屡纠不改的,及时向市院监所处,县政法委、县人大发出纠正违法报告书。以此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和减少超期羁押现象。

郝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