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凤鸣孟守平
自2004年高检院召开警务区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以来,各地相继建成一批办案工作区,作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来访、获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工作区域。但如何规范办案工作区的设置、管理和使用,值得认真研究。
一、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现状
□雷凤鸣孟守平
(一)办案工作区设置情况。随着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化建设和“两房”建设持续推进,设置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以上的检察院已经设置办案工作区。主要分三种情况:
1.利用原办公楼改建。一些早在“办案工作区”提出前就已建成办公楼的检察院,立足自身实际,着眼办案需要,对原办公楼房屋进行局部调整、改造装修、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因地制宜地设置了讯问室、询问室等主要办案用房,建成了布局较合理、功能较实用的办案工作区。据初步统计,在河北、新疆等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中,属于这种类型的约占50%。
2.依托“两房”设置。近年来,一些院在“两房”建设中,坚持把办案工作区建设纳入“两房”的整体规划之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既节约了建设成本,又保证了建设质量。这类办案工作区多数布局科学、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技术先进,有的成为展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窗口”。据初步统计,在湖北、四川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中,属于这种类型的约占47%。
3.相对独立建设。少数院在现有办公用房和“两房”使用面积不够、改造难度大的情况下,积极商请当地政府征用土地,或利用本单位闲置土地,单独建设办案工作区。这类办案工作区建设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使用功能齐。如重庆市合川区办案工作区,广泛应用光纤图像数据传输、音视频处理等先进技术,配备数字化审讯系统。据初步统计,在江苏、重庆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中,属于这种类型的约占3%。
(二)办案工作区管理情况。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把规范化管理作为维护办案工作区正常秩序、发挥办案工作区服务保障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主要有三种:
1.法警部门统一管理。河北、重庆等省(区市)三级院办案工作区统一交由法警部门管理,明确法警部门为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部门,并建立了一套有关审批、登记、交接、值勤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办案部门、法警部门、技术部门之间配合密切、协调顺畅的管理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有北京、黑龙江、上海等14个省(区市)采用这一模式。
2.相关部门归口管理。部分省级院没有统一办案工作区的主管部门,而是由各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新疆81个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中,归口由自侦部门、法警部门、行装部门和办公室管理的就有52个。主要原因是有些院司法警察数量少,难以担负起管理办案工作区的任务,不得不交给其他部门管理。据初步统计,目前,山西、内蒙古等17个省(区市)中60%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采用这一模式。
3.多部门共同管理。有的院没有明确办案工作区的主管部门,而是由自侦、法警、行装、技术等部门的几个部门分头管理相关部位和设备,给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带来诸多不便。据初步统计,目前,山西、内蒙古等17个省(区市)中40%已建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采用这一模式。
(三)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各地检察机关着眼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区的综合效能,着力在用足、用活、用好办案工作区上下功夫,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主要有两种:
1.自侦部门专用。多数院除自侦部门外的其他业务部门一般不使用办案工作区。自侦案件基本上都在办案工作区办理,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率普遍比较高,使用也比较规范。
2.办案部门共用。一些办案工作区在重点保障自侦部门这一主要“用户”的基础上,还承担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办案保障任务。特别是一些把办案工作区延伸到看守所的检察院,都采取多部门共用的方式。
二、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各地普遍反映,办案工作区相对封闭的办案格局、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全过程的防范措施,就像一个“保险箱”,有效防止了各种办案事故的发生,而且也规范了办案程序。办案工作区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录音录像监控、司法警察监督的双重性,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提出了新要求,有力促进了办案人员执法观念的更新和侦查水平的提高,使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在办案工作区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有效地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客观全面地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使证据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也为固定证据、保留证据、出示证据提供了合法保障,有效遏制了翻供翻证现象。
但是,由于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设置不科学、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制约了办案工作区功能作用的发挥,也给办案安全带来了隐患。如有的院领导对抓好办案工作区建设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过去没有办案工作区一样能办案、而且也没出事故;还有的片面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中传唤犯罪嫌疑人按法律规定不能超过12个小时,到时要么放人,要么送看守所,没必要建办案工作区;也有的认为建办案工作区投入大,筹措资金困难,存在畏难情绪;极个别的甚至认为本单位自侦案件少,建办案工作区意义不大。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而从统计的数据看,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间发展严重失衡。全国已建立办案工作区比例较高的省份,主要在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不仅90%以上检察院建立了办案工作区,而且半数以上的办案工作区配备了数字化审讯系统,信息化已具相当规模。而广西、青海、西藏等西部地区建成办案工作区的检察院比例不足40%,规范化建设无从谈起。
此外,管理缺乏统一具体的规范。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是管理主体不明确。有的办案工作区由法警、反贪、技术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职责不明、分工不细、程序不清,影响了正常运作。二是履行手续不完备。有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填写有关报告单,或不按规定报批。三是遵守规定不严格。有的办案人员讯问和询问完毕后,材料不清理、不收拾,随处乱放;有的用完电脑后,对电脑中所记录的材料不清理和删除。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办案工作区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给办案安全带来了隐患。
三、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的设想
规范办案工作区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防范办案安全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推进规范化建设必须遵循规范设置、依法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努力在强化功能上下功夫。
(一)坚持“两房”建设总体框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两房”建设是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办案活动的基础设施。办案工作区建设作为“两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两房”建设总体框架下设计。已经完成“两房”建设的,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对照相关标准进行改建;在建和待建“两房”的,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做到一次性投入、一次性建设、一次性达标。办案工作区一般应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监控室、卫生间、待诊室、执勤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逐步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
(二)统筹考虑多种因素,适量建设中心办案工作区。从重庆市检察院建设中心办案工作区的实践看,中心办案工作区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整合检察机关的财力和物力,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分散投资、重复建设;二是有利于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一体的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有利于办理大案要案串案窝案,确保办案安全。中心办案工作区的弊端在于:一是建设投资较大;二是维护成本较高。总的来看,利大于弊。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和办案情况,集中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在区位优势较大、辐射作用较强的地区建立中心办案工作区。区内可增设侦查指挥室、辨认室、案件讨论室、心理测试室等。中心办案工作区建设应坚持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铺张浪费、盲目追高等现象。
(三)加大科技含量,持续推进一体化建设。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合川区等地办案工作区的实践表明,信息化是办案工作区的核心,是侦查效能的倍增器,是安全办案的助推器。运用信息化强化办案工作区服务保障功能是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办案工作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案工作区信息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一规范。将办案工作区信息化建设纳入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提出办案工作区信息化应用的框架体系,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为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奠定基础。二是系统配套。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配齐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远程审讯监控设备,逐步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与远程审讯监控系统的交互操作。三是强化应用。开展远程侦查指挥、远程讯问、案件讨论,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区远程指挥、实时监控、互动会商、固定证据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着力提高使用效益。重点建立三项制度:一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自侦、法警、技术等部门在办案工作区使用中的各自职责及操作程序,力求职责具体、程序规范、责任明晰。原则上,按照“看、审、录”分离的原则,实行“法警部门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技术部门维护设备”模式。二是检警协作制度。着眼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要求,明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责分工,做到工作各有侧重。检察官全面负责对案件审讯方案的制订和落实,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承担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等各项警务职责。三是办案安全制度。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负领导责任、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其他人员按工作分工负责的制度。制订警务值班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变相羁押、超时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现象。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