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有关精神病的刑事司法困局(检察日报)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刑诉法修改中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制性医疗因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以行政部门的条例和规则规定,必须通过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

“精神病”,一个医学上的名词,却负载着诸多家庭的隐痛,冲击着社会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亦是司法实践最前沿的话题之一。

“南平惨案”、“邱兴华案”、“杨佳案”、“邓玉娇案”、“杨义勇案”……近日,在回顾这些或多或少与精神病相联系案例的凝重气氛中,中外70余名刑事司法和精神病学专家参加的“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讨会在北京昌平召开。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

问题一:精神病就能获得“免死金牌”?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重症人数逾1600万。而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精神障碍者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万起以上,并逐年递增。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应当如何理解,法学专家、医学专家、普通民众,对此看法还不完全一致。

“自从得了神经病,整个人精神多了”的电影台词一度流行,但是普通人大多对神经病、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词汇的区分认知不清,对一些特大疑难案件看法更是针锋相对。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仅限严重程度的精神疾病(以精神分裂症为典型)。精神医学界的观点与刑法学界恰恰相反,无论是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等重性疾病,还是神经症、轻度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轻度精神障碍,都属于精神病范畴,并倾向用“精神障碍”来统称。

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案引起极大争议。陕西农民邱兴华两次作案,杀11人、重伤2人,手段极其残忍,还一度逃脱警方围捕。二审庭审中,邱兴华妻子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未获得法官认可。2006年12月28日二审宣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马长锁向记者表示,他认同邱兴华案审理过程中的两次心理测试结果:有心理障碍,但没有刑法意义的精神病。他认为,人格障碍、心理障碍不等同于严重的精神疾病,即使是精神病人,如“半疯”的人,在清醒的时候作案,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主观方面具有辨认、控制的能力,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著名的“杨佳案”、“邓玉娇案”无不反映各方对精神病认知的巨大差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医师管唯(杨佳案的鉴定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精神病鉴定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发现杨佳在作案时不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相反,动机很明确,作案时意识很清楚。

当学界和实务界对精神病认识不清,对精神病鉴定过程规范不一,担心精神病患者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时,一些犯罪人员却利用精神病当“免死金牌”。

2000年,黑恶团伙主犯杨义勇在杀人后,通过虚假的精神病鉴定,企图逃脱罪责,后被查证伪造精神病鉴定。在众多证据下,杨义勇被判罪获刑。与会专家认为,这个案例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改革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精神病鉴定,作为重大恶性犯罪人员可以仰仗的为数不多的“救命稻草”,极易成为其开脱罪责的工具。

问题二: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如何开展?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数量2007年为22210件,2008年26109件,2009年为40949件。一些专家指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数量巨大,呈递增状态,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规范却不完善,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缠诉等乱象,司法公信力受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应抓住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本质特点,通过大量个案研究、全案研究,确定医学标准、精神标准、心理标准、法律标准等四个标准来指导实践。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精神病鉴定程序尚不完善,只能由公检法决定启动鉴定是制度安排的疏漏。在邱兴华案中被告人亲属提出鉴定申请未被采纳,至今,仍有观点认为这是该案的“程序瑕疵”。会后,马长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很难完成这么复杂的作案”,但是邱兴华案还是应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回应争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表示,应该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鉴定人协会会长常林进一步提出,应当构建公安司法机关启动为主,当事人申请启动为辅的启动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的标准等流程细节。

如何杜绝重复鉴定、不规范鉴定等现象?与会专家认为,其一,鉴定机构的确定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一些学者指出,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鉴定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以至于引起了“杨佳案”中的鉴定机构之争。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成了当务之急。其二,重新鉴定的形式要体现民主科学。一些学者建议,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刑事案件重新鉴定允许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分别等比例挑选鉴定专家。其三,要提高鉴定的技术规范和鉴定人的要求。一些专家提出,可建立类似于司法考试的统一的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鉴定实施的过程,出台技术规范是未来的重要工作,以使得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同时,对鉴定人的要求也必将更加严格。

问题三:精神病鉴定意见就是科学证据?

历经如此复杂的鉴定过程,精神病鉴定意见被誉为“证据之上的证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要警惕“鉴定意见就是科学证据”的提法,不能由司法鉴定人来代替法官行使司法权利。问题是,法官并非医学专家,具备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认为,审查鉴定意见应该属于司法审查的一部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炜认为,可以通过系统化的途径来解决审查难的问题。第一,鉴定人要出庭;第二,可以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扩大司法透明度,同时,也增加社会参与度、认同度,减少社会对抗和曲解。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认为,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互相质证、专家证人当庭对质,通过充分的法庭质证可解决法庭中“一个声音”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亦可以实施专家陪审制度。

英国伦敦警察局司法鉴定专家、欧洲医学会常委会主席迈克·维尔克斯(MichaeIWiIKs)介绍了英国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他说,在英国,司法鉴定的医生仅向法庭提供精神能力丧失的证明,及对行为人的判断能力是否丧失进行认定,但是对于该人责任能力则不认定,而由法官来认定。

管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可以参考这种做法,对被鉴定对象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认定分两步走。鉴定人仅做到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另一部分法学意义上的责任能力判定,可以交给法官。

问题四:强制医疗,社会能否承受其重?

认定精神病后,面临对精神病人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不予收押,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强制医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近年来精神病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案件日益突出。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属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应该建立强制医疗制度。

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监狱长杨惠荣指出,精神病监管对社会是难题,对监狱更是一个大难题。“监狱是一所学校,精神病人在牢里,能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吗?”他认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鉴定非常重要,刑罚执行过程与转强制医疗制度应有效进行对接。

强制医疗制度,作为认定精神病的配套程序,已然被赋予了“司法性质”。一些学者认为,它“开启了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又剥夺人身自由的大门。”面对强制医疗这样的双向后果,另一些专家表示担忧。纵观我国精神病管治乱象,精神病人被家属用铁链锁在猪圈长达十来年的现象并不罕见;而民事领域,由于经济利益、个人恩怨等各种纠纷,一些单位或家属故意将正常人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变相报复当事人,“被精神病”案件屡见不鲜。

强制医疗是治疗还是惩罚?精神病医院相关制度如何完善?质疑的声音频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卫东认为,强制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他介绍,正在进行的刑诉法修改的讨论稿上,已经明确要建立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刑诉法修改将强制医疗定位为司法性质,意味着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将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

问题五:立法采取何种模式最符合现实要求?

修订、制定相关法律,呼声不断。试点经验的肯定及推广,疑难问题的破解和阐释,重要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无不要求落实到立法上。现实是,1989年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远远落后于实际,刑事诉讼法修订准备工作已有多时,精神卫生法呼唤20年未曾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各项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相关的工作和理论研究,特别是试点研究。同时,从立法上要加快步伐。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国外成功做法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很大的作用。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刑诉法修改应将它作为重点内容。强制性医疗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以行政部门的条例和规则规定,必须通过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

霍宪丹透漏,司法精神病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刑事司法问题。司法部将协同卫生部将修改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相关的法规。甄贞认为,鉴于当前立法进程缓慢,应当尽快出台精神疾病强制医疗条例,对精神疾病强制医疗的主体及其职责、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解除、经费等予以明确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立法需要确立指导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平等保护三方利益:一是精神病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被害人的权益,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受偿权的保护;三是社会公众安全的权益。同时,实体法和程序法、刑事和行政立法齐头并进。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刑学毅认为,精神病患者管治并非一个简单的医学、法学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包容度的问题。他提出,对精神病人犯罪意图要区别于一般人进行考量。山东大学教授周长军认为,我国可以增加新类型的判决,美国“有病有罪”的判决,对我国是个有益启发。这样能起到安抚被害人一方,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

司法为民,在制度设计安排之始,就要考虑社会效果,考虑各方利益的对等保护。留下的疑问是:对于这个问题,改革要走多远才能破解这个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