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贪贿犯罪案件中的翻供

项钰肖景炎

■业务探讨

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出现翻供,整个刑事诉讼就会受到阻碍。针对贪贿犯罪案件中翻供多发生于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两个刑事诉讼环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发生,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围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做好工作。

一、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一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一般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实、固定。二是要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不同,执法人员、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他们对证据的认知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要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收集、分析证据,提前拾遗补漏,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挑剔。

二、改进收集与固定证据的形式和方法。(1)改进讯问、询问技巧。在讯问的内容上,要问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如贪污案中赃款的使用数额;受贿案中的主观故意、数额、情节;行贿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重要情节、事实上的证言等。在讯问语言上,注意把握好逻辑性和技巧性。(2)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对有书写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亲笔书写供述和证词,防止将来找借口翻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科技含量,增强控诉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服力。(3)注意收集与固定证据的合法化。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诱供、诱证,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水平和技巧,力争获取高质量而又合法化的证据。(4)在侦查终结前,需要补充侦查的,及时补充侦查,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加强预防翻供的办案手段。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果断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有可能翻供、串供,威胁或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且关系复杂、活动量大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异地关押,不轻易改变强制措施,依法需要改变的,要对其放出后可能出现的串供作出预测,加强控制和监督;对包庇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翻证的行为人,要及时揭露并严厉查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