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督促起诉的适用

黄宝金赖兴平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督促起诉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如何把握民事督促起诉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督促起诉成立的前提既应包括违法行为已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应包括虽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有损害发生可能的情形。即只要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检察机关都应有权督促起诉,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防止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把违法行为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

2.正确认识和把握建立督促起诉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督促起诉制度的作用应当是对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补充,应当成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取代国家机关的执法。对监管权的法律监督须保持相当的理性和克制,其对监管部门的裁量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以免影响到监管的能动与效率。

3.目前督促起诉案件主要限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中,笔者认为从发展趋势来看,还应包括环境公害、侵犯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性危害事件,这样才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当然,这种监督也不是无度的,应当考虑适当性原则及督促前置性原则。

4.督促起诉制度需要立法的支撑及三大诉讼法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法律规范性冲突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督促起诉采用检察督促起诉书的方式,这种督促起诉书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确保督促起诉书的法律效力。并由此形成前瞻性和引导性的司法政策和司法依据等功能。

(作者单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