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刑法立法的简要历史回顾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刑罚的任务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建国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法。与此同时,也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曲折的历程,终于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1979年刑法典)。
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刑法》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方式是先后制定了24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零零散散的修改方式适应了及时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但不便于司法机关掌握、运用、操作。为此,必须对刑法作全面的修订。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系统总结了经验,终于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修订的刑法典)。
二、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的鲜明特色
这部修订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其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这部刑法典修订面很大,比较完整,能够考虑到的问题都考虑了,由简到繁,增强了可操作性。
其二,经过修订以后,基本实现了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1979年刑法典以及其后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其主要内容统统都纳进了修订的刑法典,从而比较圆满地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修订的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安定的实际需要,除了基本保留1979年刑法典所设的罪名以及其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所补充的罪名外,大量充实了新的罪种,其中不少是新型犯罪。从罪名数量增设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确已相当完备(当然不是说罪名就不能再增加了)。
其三,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修订的刑法典在总则第一章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废除了类推制度,这是表明中国刑法具有民主性、科学性、进步性和时代性的一个显著标志。刑法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修订的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设置了较为齐全的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的刑法规范。这些都是加强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表现。
其四,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适当地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相结合。修订的刑法典扩大到中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并设立了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这表明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是郑重的、负责任的,既不放纵中国公民在国外胡作非为、实施犯罪,也不容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发生。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为中国刑法增添了现代色彩。修订的刑法典还借鉴国际上刑法改革的经验,扩大了开放性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此外,还将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对此类犯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这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和适合现代刑法通例的重要举措。
三、对修订的刑法典的修改补充
主要讲一个“决定”和三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所做的局部性的修改补充。
(一)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增设了骗购外汇罪。
2、修改了刑法第190条的逃汇罪。
3、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对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相关犯罪和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5、将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的内容,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1、增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2、将刑法第168条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加以修改调整,化为下列各罪:(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第1款、第2款);(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第1款、第2款)。如果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作为上述滥用职权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见168条第3款)。
3、在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中注入期货犯罪的内容,从而使罪名有所修订。
4、修改充实有关犯罪的规定内容。
(三)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二)》。该修订案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草地等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修正案的内容是对刑法第342条作出修改。刑法第342条原来规定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犯罪对象仅限于耕地,这样对一些毁林开垦的乱占滥用林地、草地等的危害行为就无法包括,不利于森林、草原等资源的保护。修正案将“耕地”修改补充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也即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而弥补了上述缺陷,更好地体现刑法对土地和森林等资源的保护。
(四)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该修正案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该修正案对刑法有关内容的修改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投毒罪修改扩充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为了简化条文,删去第114条原列举的破坏对象(即“工厂、矿场、油田、港口…………”)。
2、将刑法第120条第1款中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从同列一罪刑单位修改为分属不同的罪刑单位,也即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同时,在一般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的法定刑中增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供选择适用的刑种之一。
3、增设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4、将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改扩充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在刑法第127条的犯罪对象(原为枪支、弹药、爆炸物)中,增加危险物质。
5、在刑法第191条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中,补充恐怖活动犯罪为上游犯罪之一。此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幅度有所提高。
6、增设刑法第291条之一,实际上就是增设两个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从以上修改补充可知,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已由原修订刑法的412种增加到418种。
高铭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