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轻伤鉴定结论是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这一关键性证据时,不能单纯把轻伤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必须按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严格审查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认真做到五个结合。
一、结合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报案材料是案件第一时间内形成的证明资料。尤其是被害人自己作为报案人的案件,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一般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客观反映案发的原因、经过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在这一时间内,被害人尚无条件对伤情作出其他处理,受伤情况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在审查轻伤鉴定时,我们应将鉴定中显示的内容同报案材料进行认真比对,比如委托时间、检验时间、受伤部位、伤情状态、伤情程度等等,从而明确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依据是否客观、鉴定的结论是否真实。当然,这也要求侦查机关接警人员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询问、记录能够真正做到全面、客观、翔实。
二、结合病历及病历性诊断资料进行审查
病历是医疗部门详细反映患者治疗过程的文字记录,病历性诊断资料包括CT片子、X光片子、录像带影视资料等与治疗相关的其他资料,由于这些资料具有较强的真实性,能够客观显示患者的受伤和治疗情况。不管对患者还是对医疗部门本身,这些资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做到由专人负责整理、记载和保管。此外,病历及病历性诊断资料也多成为鉴定结论出具的重要依据。结合上述资料审查轻伤鉴定,可以帮助审查人员更加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害人受伤的相关情况,监督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时不负责任的现象,纠正鉴定人员出具鉴定存在的随意性或其他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使用病历及相关病历性诊疗资料时,必要情况下可以聘请专家咨询。
三、结合关键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
所谓的关键证人,即第一时间内接触被害人、了解被害人伤情的证人,包括现场目击整个案发过程的证人、被害人在第一时间内接触的义务工作者等。结合这些证人的证言审查轻伤鉴定,既可以弥补部分案件因缺少报案记录、缺少住院病历或报案不及时等情形造成的先天证据缺陷,又能够帮助我们辨别鉴定的依据是否客观、准确。
四、结合现场勘查资料进行审查
现场勘查情况包括勘查记录和勘查照片、录像资料等,通过文字叙述、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案发现场状况进行固定、重现,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侦查方向、目标,对案件的其他证据起到辅助证明或相互印证的作用。
结合现场勘查资料审查轻伤鉴定,可以通过现场的特征、遗留的作案工具、血迹、血衣等物品、痕迹,间接帮助我们了解和推理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伤情特征等,同鉴定结论显示的内容进行比对,补强我们采信轻伤鉴定的理由。
五、结合伤情照片进行审查
伤情照片能够比较直观地显示被害人的伤情特征,多见于外伤性刑事犯罪案件中。通过伤情照片同轻伤鉴定的比对,可以清晰地辨别被害人受伤的具体部位、伤口的长度、形状,进而合理推断被害人受伤的经过,对审查其他证据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只有严格审查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做到上述五个结合,伤情鉴定才是完整的,可靠的。(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孙丽娜马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