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窘境

“熟人社会”这个词,一般认为是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中率先提出来的,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就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熟人好办事”的说法,也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越来越快地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然而几千年来,对“熟人社会”中关系、后门的高度认同感,却从远没有随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远去。

在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造成浙江叔侄冤案的关键。

事件中,颇令人“传颂”的是杭州政法界的“三大女杀手”之说,即公安预审大队女大队长、检察院批捕处女处长、法院刑庭女庭长,这三个人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对于有必要逮捕的嫌疑人,批准逮捕,这属于检察院工作范畴,一旦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了,那么这不仅仅传递了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信号,有必要关押后进行侦查,事实上,也可能传递后期刑罚的信号,否则何以要进行逮捕呢。

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国家垄断”、高度专业化、参与者极小的程序,整个刑事诉讼都统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并以刑罚为武器,既保护人民,又惩治犯罪,换句话说,刑事诉讼属于国家专有的一门高精尖武器。时刻震撼着怀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这门武器的使用快速、准确、合法,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程序,用于内部监督。然而,在长期的工作交往和交流中,处于一条政法战线上的人,几乎形成了不是同事的同事关系,甚至比同事还要同事的关系。

关系良好、配合默契、专业娴熟,当然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最终保护人民。可是一旦“好久了”、“太默契了”,难免形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依托工作关系,辅以教育、乡邻、兴趣爱好、级别等关系,经过多年的发酵、孕育,不断变得牢靠。最终形成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熟人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物质财富、社会危险性大小甚至生命经过那么几个十分熟识的人的工作,一圈走下来,就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定性了。以“小人之心”大胆猜测下,这种默契下,个别人万一守不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是不是可能在一些案件中“有所作为”呢?而这种“有所作为”又借助其娴熟的技巧,十分适宜地掩藏在正当程序调取的证据之中,即便被嗅出“猫腻”,是不是也可能在这种默契之下,后续工作者以“视而不见”维护关系的良好运行呢?最终“一站到底”呢?侦查机关立案与否的权力、侦查期间调取相关证据证实其人身危险性的手腕,检察机关不起诉和审判机关量刑等,都辅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程序更好运行,是否在这种默契下,对待不同的刑事案件,以案件自身特点,恰如其分地消化在不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呢?一些有着显著名声的执法者,会不会为了保持业界的良好名声,依托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默契”,一撮而就,借助专业和科技的外衣,包裹一个个虚伪的证据,最终铸成错案呢?

虽然法律规定越来越严谨,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越来越规范,法律职业者的素养也越来越苛刻,然而刑事诉讼的圈子太小,时间久了,人与人之间关系太熟,我们是知道的,米饭熟到一定程度可能最适合吃,而一旦过了火候,就可能烧焦、烧糊。

刑事诉讼中,一旦形成了“熟人社会”,就可能形成了一层层的关系、后门、渠道,给执法办案形成了一层层的阻力,也可能将错就错,铸成大错,更可能会有一些违法分子借住内应溜之大吉、逃之夭夭、金蝉脱壳。当然“生一利,必生一弊“,有制度,就有钻制度空子的家伙。并不畏惧违法犯罪分子,却可能苦于对内鬼的难以惩治,而嗟叹不已。

面对杭州政法界“三大女杀手”铸就的一个冤案,或许真没必要太多伤感,更不需要对政法工作辅以过多遐想,于张氏叔侄当然可悲,于社会大众,最终有益。事实上,法治是在不断进步,进步速度也是高速的。这种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一个个错案之下,开展一次次纠错工作,进行的一次次“自我排毒”。试问?没有绊脚石把人绊倒,哪有垫脚石让人站的更高呢?

【作者简介】
余响铃,单位为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