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将侵占罪举证义务和起诉权全部给予被害人,不完全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笔者建议对该罪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情况下,公安机关予以侦查,检察机关予以公诉”的但书条款。
首先,侵占罪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其余四种告诉才处理罪名,被害人享有自由处分权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均附有但书条款。将侵占罪处分权完全给予被害人,未能体现法律严肃性,规定但书条款更为适宜。
其次,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众多侵占案件标的额较盗窃案件、诈骗案件多数倍、数十倍,被害人损失更为惨重,社会危害更甚,仅有原告起诉显然太过薄弱。没有公安、检察机关介入,极有可能放纵犯罪,助长犯罪分子气焰,不利和谐社会构建,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如果以侵占罪立案、侦查、批捕、公诉,公安、检察机关又师出无名,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侵占罪在特定情形下,纳入公诉范畴,可使被害人权益救济力度更大,更及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证据不充分,法院均会说服原告撤回起诉,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后即逃匿,被害人往往千方百计却不能找到被告人。如果将侵占罪侦查权赋予公安机关,获取被告人行踪的途径会更多。侵占罪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而其余4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证据的特点为或具有公然性,或存在痕迹,或具有持续性,显然侵占罪被害人获取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证据更具难度。且被害人往往事前防范意识差,事后举证意识不强,举证能力不足。特别是标的额巨大、情节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即使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需要说明调取证据理由、证据存放地点、证据内容、实践中原告未必具备提供足够相关信息的条件,而公安机关侦查、获取证据手段更多、更专业,介入后被害人权益可以得到更好救济。
最后,侵占罪适当纳入公诉范畴,可避免司法实务中的一些障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在案件最初以其他罪名进行侦查、批捕、公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占罪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会陷入尴尬境地。同样是犯罪,但法律却没有明确公安、检察机关具备侵占罪侦查、检察权,行为合法性会受到公众质疑。著名的“梁丽捡金案”,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为侵占更符合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梁丽是否能提起国家赔偿就曾引起热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