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祥谢思军
归纳证据是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根基和支撑。卷宗材料错综复杂,要将纷繁的证据合理归纳到审查报告中,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高度概括和引用,以实现浓缩案卷、动态回溯案件事实的目的。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归纳证据的原则
证据是整个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着力点,以印证经审查而认定的案件事实。同时,引用和概括证据又是对卷宗材料的筛选、整合和提炼,故归纳证据有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必须保持所归纳的证据材料绝对准确和真实,忠实于原始证据材料。直接引用证据要忠实原始内容,不仅内容要与原始内容相吻合,标点符号也不能随意改动。采用“意引”时,容易出现概括不准确问题。使用“意引”方法时,必须对原始材料中的原话或原文,认真领会,反复揣摩,真正熟悉和掌握其确切含义后,再用恰当词语和句子进行归纳。
(二)完整性原则
引用和概括叙述证据强调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任何断章取义或者割裂肢解证据,不仅影响逻辑的严谨与缜密,还会造成事实判断错误。强调完整性并非是把所引用材料的全部内容照抄照搬,而是在恰当浓缩的基础上反映案件事实。
(三)得体性原则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讲求平实、严谨、简约、明快,引用和概括叙述证据应当恰当得体,只要能说明问题即可,切忌?唆拖沓或画蛇添足。
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归纳证据的方法
归纳证据的方法因案而异、因人而异,起到简练、概括的介绍作用,以求突出重点,揭示案件总貌。
(一)归纳证据的基本方法:原文摘录式和归纳概括式
原文摘录式可能会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过于冗长,归纳概括式可能会给审批者制造理解障碍。如何协调两种方法之间的矛盾?
一般,对于客观性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或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可以采用归纳概括式。因为上述证据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相对容易把证据要点表述清楚。
对于主观性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如果采用原文摘录式,可能会占据大量的篇幅,使得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繁缛复杂;如果采用归纳概括式,可能违反原意,容易产生误解,给审批者带来困难。
对此,我们建议采取原文摘录式和归纳概括式并用的方法,具体可以归结为:简要摘录、高度概括、深刻分析。
1.简要摘录。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节点应采用“原文摘录式”。这样可以生动、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
2.高度概括。对于言词证据中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点、相关犯罪细节问题,可以采用“归纳概括式”。
3.深刻分析。在对某一言词证据“原文摘录”和“归纳概括”后,应说明该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在哪些关节点相互印证,以证实某一犯罪事实。
(二)排列证据的基本模式及相关避免事项
1.基本模式
(1)按照构成要件排列
对于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得十分具体的案件,或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均有明确表述的案件,可以按照刑法条文的规范内容及其内涵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排列证据。如受贿罪可以分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四组证据。这样脉络清晰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条文或者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吻合。
(2)按照先结果证据后发生证据排列
对一些通过行为特征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先表述犯罪结果证据,后表述犯罪发生证据。例如,凶杀案件可以将现场勘查笔录、缴获的凶器、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结果证据放在第一组,然后是第二组的证人证言,最后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毒品案件可将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照片、鉴定结论等结果证据以及手机信息单、运输单、汇款单、机票等证据放在第一部分,然后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上述证据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组证据。
(3)按照证据证明力度来排列
某些犯罪可以先引用和概括证明力强的证据,然后依次引用和概括证明力一般的证据,形成从强到弱的阶梯结构。
2.避免事项
(1)避免堆积证据。严格避免大段摘录卷宗材料,机械地反映案卷记载的内容。例如,对言词证据从头到尾摘录,对客观性证据如实照抄,对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和需要证明的内容不作分析和归纳。这等于是要求案件审批者自己发现和揣摩案件内容,不仅增加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篇幅,而且耗费审批时间。
(2)避免体系混乱。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应当分清主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清引用和概括证据的先后顺序,或者将证据分成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若干小组,让人一目了然,抓住案件的关节点和关键证据。体系混乱往往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或者复杂案件混乱化。
(3)避免要点不足。有些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对证据的引用和概括过于简单,或者遗漏关键的证据点。此类需要借助于案卷来阅看,经过若干时间后,承办人如不翻阅卷宗材料,自己也很难了解案情。对过于简单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审批者一方面对证据的引用和概括信心不足,另一方面也要翻阅案卷浪费时间,显然难以作为回溯案件事实的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必要将复杂证据、复杂案情简单化、清晰化、脉络化,并使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无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一般刑事案件,除特殊情况外,不要把犯罪嫌疑人供述放在第一部分。对于言词证据,除非其属于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一般也不放在第一部分。
(三)证据的微观概括方法1.物证书证的概括方法
(1)写明物证书证的来源。无论是控告、检举、自首,还是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所收集的证据,都有确定的来源。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文书不能作为证据。
(2)写明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例如,在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中,只写明证据是一把尖刀,证明力就显得不强,必须写明尖刀与案件事实存在的联系———如与尸检报告中关于被害人伤口、死亡原因的联系,尖刀上的血迹与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的联系等,才能充分说明这把尖刀是故意杀死或伤害被害人的物证。
(3)写明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关系。主要写明该物证书证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有必然的联系,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工具。
2.证人证言的概括方法
(1)写明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亲历其境、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如果证人证言不是直接获知而为间接所得,应当追根溯源;如果没有查明原始来源,应当予以说明。
(2)写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如侦查人员是否为两人、是否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取证地点是否合法、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3)写明证人证言之间的关系。每一份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数份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采用某一份证言的理由。
3.鉴定结论的概括方法
一是写明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并受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写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用做证据的鉴定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三是写明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准确,与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与所附检材是否一致。
4.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概括方法
一是写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如侦查人员是否为两人、是否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方式是否合法等。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数份的,写明采用某一份的理由。三是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七要素的供述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关于无罪、罪轻(如从犯、自首、立功等)的辩解。
(四)证据分析的具体方法
1.单个分析。对某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与其他证据在哪些方面相互印证,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2.层进分析。就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据进行分析(如客体、故意、行为、结果等)。将关键性的直接证据作为第一层面,将印证直接证据的间接证据作为第二层面,将其他外围证据作为第三层面,从而形成证据阶梯,步步推进,证明案件事实。
3.综合分析。把各单个证据串联起来,形成证据整体,编织出证据的全部网络,对全体证据进行归纳概括。综合分析是以单个证据的叠加,堆积起整个犯罪构成的脉络和体系,说明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证实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都滴水不漏,无懈可击。该部分实际就是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书对证据的分析基础,也是综合归纳能力的体现。
三、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归纳证据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引用和概括的证据,应当与事实相互一致。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许多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能以经过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依据。事实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应是两个以上证据或两个以上不同种证据,以言词证据确认某一事实更应当如此。孤证不能确认某一案件事实。
(二)应当与需要说明的问题相连接
任何案件的证据都不可能达到极度完美的程度。证据内部和证据之间的关联也不可能完美无缺。故对每一份证据之中或同一份证据之间、同种或不同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难以相互连接的间隙、瑕疵等,或者发生证物灭失等情况,应当通过其后的问题说明进行弥补和衔接,使得事实、证据、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连接体,既浑然天成,又丰厚圆满,以打消审批者脑海中可能产生的疑虑。
(三)归纳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连锁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一般是指有两个以上有证明力的证据(其中必须有直接证据)相互支撑。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在归纳间接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且与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间接证据有足够的数量,在犯罪的各个主要环节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各间接证据完全吻合衔接,不存在抵触和矛盾;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任何疑点;犯罪嫌疑人虽不供认,但其对所有间接证据提不出不同意见和反证。
(四)注意换位检查和阅读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仅是写给承办人自己看的,更主要是写给审批者阅读。对引用和概括证据的效果,应换位阅读,以他人的眼光来审视引用和概括的内容是否完整、简洁。
(五)力求“四美”
1.庄重严肃的“准确美”。即证据的引用和概括应当实事求是,文如其义,与案卷相一致,与材料相吻合。
2.平实质朴的“自然美”。即证据的引用和概括应当平铺直叙,朴直自然,既语体得当,又扎实率真。
3.干净利落的“简约美”。即证据的引用和概括应当短小精悍,重点突出,不杂乱无序,不拖泥带水。
4.明白晓畅的“通俗美”。即证据的引用和概括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含糊其辞,不模棱两可。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