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直接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结和其他重大检察业务的实施。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是指检察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议事规则,对列入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业务事项进行评论、决议的程序。直面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存在的问题,规范评议规则,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质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一、评议程序启动应有案件范围标准
司法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刑事案件。由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缺乏明确具体的划分标准,加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压力,办案检察官一旦遭遇事实证据有疑点、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案件或新罪名案件,即提出对己有利的意见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规避个人办案责任,因而导致进入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案件数量较多,检察委员会疲于应付,成为案件的“第二承办人”。
要明确界定纳入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的案件范围,具体可以包括下列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案件;拟抗诉案件;审判机关作无罪判决案件;不服本院决定且审查后拟改变原决定的申诉案件;拟作国家赔偿的案件;办案部门分歧较大且主管副检察长难以决定的案件;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案件。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的启动不仅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还存在临时仓促启动的问题,经常由于办案期限届满或特殊情况紧急召开会议,委员们缺少足够的阅读审查时间,因而作出的判断和决议也难言公正。因此,应明确案件启动标准,检察委员会只有遇有上述案件时,方可启动评议程序。
二、应倡导评议程序的辩论互动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评议程序实行的是承办人汇报、委员们次第发表意见的传统单向评议方式,委员们在评议中凭直觉、凭经验、凭阅历、凭记忆随意提出问题和发表意见,讨论主题分散,讨论范围失范,缺乏针对事实逻辑分析和法律适用疑点的辩论互动,有时还纠缠于不必要的细节问题,评议质量堪忧。要创新传统评议方式,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委员们可自由对疑点、难点和争点提问发言,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与承办人、委员与委员之间可以相互讨论辩论,创造多方互动、双向交流的评议环境,提高评议结论的可靠度。
三、评议表决宜无记名
虽然目前检委会实行的自下而上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上可以避免检察委员会委员受不同意见的干扰,但操作上的当场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仍然使自己的意见公之于众,在可能与其他资深委员尤其是院领导倾向性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委员表决时心存疑虑。因此,应当引入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在相互不知道对方意见的情况下同时按表决器表决,以保障委员们在没有任何外因影响下自由表决,形成更为可靠的多数意见。
四、检委会业务学习要做到制度化
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具有明确规范的指引作用,因此提高评议程序和结论的质量和科学性十分重要。在法治发展日新月异,新情况、新案件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健全检察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刷新委员们的法律知识结构,提高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能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五、对检委会委员要有追责机制
检察委员会直接行使检察权,其决议可能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也应当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现行集体讨论、集体评议的决策使得集体责任等于无责任,委员们毫无风险可言,有些委员在评议时不负责任,发言无据。因此,应当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承办人对承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真实性和个人意见负责,或者对承办事项的合法规范性负责,委员们对各自发表的意见负责,发生错案时实行倒查,以增强委员们的责任心和评议程序的严肃性。
六、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宜列席检委会会议
由于评议程序的需要,一些非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是必要的,如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还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是,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并将其打造成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这种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做法,不仅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而且有悖于司法秘密评议和独立评议原则。检察委员会的评议内容和评议结论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一旦泄露不仅可能给办案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巨大压力,而且可能使得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或重大决定的落实困难重重。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使得评议程序的秘密性大打折扣,委员们出于各种顾虑不能自由表达和独立表决,评议程序不像是议事决策而更像是集体座谈,大大影响了评议程序和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应对此做法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