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及控制

传统的色情制品多以文字、绘画、相片和电影形式表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色情制品的制作、分发,在不长的时间里,巨量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色情制品涌现出来,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的色情制品的相关活动与其传统活动形式有很大差别,如色情制品的虚拟化、信息化、多媒体化、犯罪的跨国性和危害的全球性等,给各国色情制品相关立法,特别是给儿童色情相关刑事法律带来新的问题,迫使各国调整本国相关刑事立法和寻求国际合作,也使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成为受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犯罪问题。

大多数国家认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应包括利用计算机系统、互联网故意非法制作、提供、传送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

一、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活动的特点

利用计算机系统、互联网实施犯罪,是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形式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技术特征赋予这类犯罪活动以若干新特点:

第一,犯罪活动范围极为广泛。经过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信息基本上可以实现实时传送。借助于覆盖全球的互联网络,行为人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跨地区跨国家实施犯罪,如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建立儿童色情信息网站,就能招徕客户并向全球各地用户传送儿童色情材料。

第二,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方面,在目前互联网管理条件下,还难以保证网络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多数用户能轻易隐瞒真实身份,或者设置多个虚假身份。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连通性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的差异,也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披上了“隐身衣”。色情网站赚得巨额利益后,再通过各种洗钱网络传回国内。

第三,社会危害性严重。电子数据形式的儿童色情材料易于复制且复制成本极低,易于网上传输且传输极其迅速,在不长的时间里,网上儿童色情材料数量剧增,并在全球各地泛滥,严重威胁着儿童性健康和权利。

二、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危害及发展态势

关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危害,国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对立的看法。赞同儿童色情的组织,特别是从事与恋童癖者相关商业活动的组织认为,儿童色情仅仅是一些图片和影像而已,只对其消费者起作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而反儿童色情的组织和多数国家立法机关认为,儿童色情是对儿童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对现代社会善良风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参与制作儿童色情材料的儿童的身心造成的严重伤害。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就是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过程,儿童色情图片影像是儿童已遭受性虐待的无法反驳的证据。而且,一旦色情图片被放在公开的领域,就有可能不断地被散布,对儿童心理造成永远的伤害。

2?网络儿童色情制品还能毒害其他儿童的心灵。目前互联网上信息的控制还不完善,许多儿童能在网上接触到儿童色情材料,这些材料可能误导儿童,使其认为儿童色情材料中的内容是正常的。犯罪人让儿童看其他儿童的色情图像,来减低儿童的戒心,然后怂恿他一起加入,使儿童易于被犯罪人控制。被害儿童成年后,不但会产生对社会及人性的病态认知,有些甚至成为对儿童的施虐者。

3?网络儿童色情材料在满足恋童癖者畸形心理需求的同时,也强化了恋童癖者侵犯儿童的意志,并可能引导恋童癖者模仿儿童色情材料中的行为,对儿童权利构成严重的现实的威胁。

4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严重侵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社会正常秩序。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和传统儿童色情犯罪一样,背离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挑战国家法律秩序,严重威胁儿童保护、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三、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

为有效控制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必须找出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网上贩卖儿童色情制品牟利的犯罪和恋童癖者实施的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是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需要着重分析。

网上贩卖儿童色情制品牟利的犯罪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二:黑色经济的诱惑和法律控制的软弱。随着网络色情业的发展,网上贩卖儿童色情材料获利颇丰,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资料显示,美国儿童色情业每年的利润高达20亿到30亿美元,1999年被勒令关闭的美国某儿童色情网站平均每年的营业额达900万美元,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上儿童色情业更加红火。巨额的经济利益是儿童色情商敢于漠视法律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而法律控制的软弱则是这类犯罪猖獗泛滥的主要原因:?1?目前各国关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立法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仅追究部分儿童色情活动的法律责任,有的甚至没有针对儿童色情行为的刑事立法。?2?世界各国警察机构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专业技术力量非常欠缺,据统计,全球只有大约20个警察局有专门打击网上色情的技术力量。?3?常设的国际司法协助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各国警方在调查打击犯罪时难以克服法律上的障碍。各国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欠缺,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留下了生存的空间,犯罪人把营业机构和网络服务器设在没有儿童色情犯罪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利用互联网无所顾忌地向全球各地贩卖儿童色情材料。针对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打击网上贩卖儿童色情制品牟利的犯罪也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协调各国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建立常设的国际司法协助体系,不让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钻法律上的空子;二是严格控制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黑钱”,如禁止网络儿童色情网站建立银行资金账户,追缴犯罪所得,打击帮助洗钱的犯罪等,此外,还应追查网上儿童色情信息消费者,追究其法律责任,遏制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消费市场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皮勇